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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纠正不正之风处理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最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省直一些单位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问题作出了处理决定。其中,一些具体事项的处理,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决定予以没收并上缴财政的非法所得,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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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因偷税、漏税、逃税,决定予以补、罚的款项,由省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对决定予以撤销的、属于党政机关、党政于部经商性质的企业和买空卖空、倒买例卖国家紧缺物资的“皮包公司”,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银行帐户。

  四、上述事项的处理情况,由省审计局负责监督。各主办部门应及时将执行结果报告原决定机关。

  五、各地、市、县在处理同类问题时,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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