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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已印发给你们,根据四个《暂行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发布的四个规定一并从十月一日起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认真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对改革的认识。各单位要继续组织干部、群众学好文件,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按照省委宣传部和省总工会编写的《劳动制度改革问题解答》,对职工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人人明确认识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弄清有关政策,以保证劳动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快各级劳动服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县(市、区)以上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按规定尽快把劳动服务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健全起来。按照相应的条件,选配熟悉业务、能够认真执行政策的干部,尽快开展工作,把各项劳动工作做好。

  三、对执行《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工人,允许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招工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这项工作,从十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办完。

  (2)职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其死亡或办理退休手续的当年,均可按原规定,经过考试或考核,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3)按照落实政策的规定,需要收回安置工作的按原规定办理收回手续;本人改办退休后需招收子女的,按原规定,经考核招收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4)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休工人本人和其被录用的子女,户、粮关系的转移按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5)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个行业,在省政府与国务院有关部商定具体办法以前,暂不进行“内招”。

  四、劳动制度改革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防止各行其是。各级干部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办事,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能擅自作主。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和违反纪律问题的发生,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持社会安定,保持生产的持续增长,把劳动制度改革和各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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