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财政部(86)财税集字第026号批复(抄件)称:“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及我局(85)财税国字第045号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不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应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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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具体明确:对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省局(85)粤税二字第087号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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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
接财政部(86)财税集字第026号批复(抄件)称:“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及我局(85)财税国字第045号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不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应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省局具体明确:对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省局(85)粤税二字第087号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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