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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对组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已成立的开发公司,要补办有关手续。《管理条例》颁发前成立的开发公司,一般是没有进行技术资质审查的,现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这些开发公司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并根据其具备的条件评定等级。现将进行技术资质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审查范围

  凡在省内城市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的公司,都要按照省政府颁发的《管理条例》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和评定等级。同时,要整顿公司名称。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公司名称要由所在地名、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二、审查方法

  (一)填报《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批准书》及提供有关材料。

  1.省建委根据《管理条例》的要求,统一印制了《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批准书》,各开发公司都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一式五份,批准后各级建委、主管部门及开发公司各存一份)。

  2.提供企业技术、经济人员以及资金等的有效证明文件。

  (1)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和原调出的单位的调动介绍信和调入单位调令的复印件。

  (2)开发公司自有流动资金要有建设银行或其他银行的证明,新筹建的开发公司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的证明。

  3.开发公司的管理章程。

  (二)分级审查

  1.中央直属、省属以及跨市的开发公司,由省建委审批。

  2.海南行政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开发公司由当地建委审批,并报省建委备案。

  3.除第2项规定以外的市(含县级市,下同)、地所属开发公司,先报所在地建委初审。经市、地建委复审后集中送省建委审批。

  4.县属的开发公司先由县建委初审,再送市、地建委审批,并报省建委备案。

  开发公司经审查批准,发给由省建委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技术资质证书》,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审查时间

  原则上是先审查市以上的,后审查县的开发公司。

  (一)一月份审查中央直属、省直属及跨市的开发公司;

  (二)二月份审查市、地的开发公司;

  (三)三月份审查县的开发公司;

  各地可根据上述时间要求,安排好各级初审、复审和审批工作。

  四、补充规定

  (一)对各等级开发公司需相应配套的工程师的基本要求;

  一级开发公司要有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和水电空调等专业工程师;

  二级开发公司要有建筑、结构、概预算等专业工程师;

  三、四级开发公司要有建筑或结构工程师。

  (二)经济师可由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的经济员或概预算工程师充任;

  会计师可由从事会计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会计员充任;

  助理会计师可由从事会计工作十年以上的会计员充任;

  四级开发公司的工程师可由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技术员充任。

  (三)凡设有设计单位的开发公司,其设计单位的技术、经济人员不能作为开发公司的技术、经济人员参加资质审查。

  (四)《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技术资质证书》,是开发公司技术资质等级的证件,是参加开发任务投标或承担开发任务的依据。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开始,所有开发公司必须按评定的技术资质等级参加开发任务的投标或承担开发任务,没有《技术资质证书》的开发公司,一律不得参与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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