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交纳或经协商分别交纳。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未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一篇: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