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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财政局税务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0号文规定,对经营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应当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我市为了照顾经营商品房企业的发展,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暂免征税。通过几年的免税照顾,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得到了较大发展。现免税期满,决定对经营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下列情况暂不征收营业税:

  1.对国营和集体房屋开发企业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屋,委托建房的单位提供基建计划、基建材料指标、房屋开发企业按施工造价加2.5%的费用和建筑税作销售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按建筑造价销售房屋给拆迁户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3.按规定价格销售房屋给“四种人”(高级知识分子、挤占华侨自住房户、水上居民、落实政策回城无房户)和居住面积人均两平方米以下居民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4.国内经营商品房企业接受华侨、港澳同胞以侨汇方式购房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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