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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奖励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自治区各有关委、厅、局、院: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奖励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们。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自治区科委

自治区财政厅

1987年4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奖励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我区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表彰我区在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工作上(含社会科学)作出贡献的典型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优秀科技成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1983)71号文件规定精神,自治区财政每年拨出一笔专款,建立"自治区科技专项奖励基金"(以下称科技专项奖励基金)。为保证科技专项奖励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专项奖励基金使用范围

科技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含社会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的项目和获自治区发明创造奖的项目,以及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集体。其中用于全区重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份额应不少于50%。自治区其它奖励费用和各委、厅、局、地、州(市)的各类奖励费用以及召开颁奖大会的会议费,不得在此项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科技专项奖励基金申报、审批程序

拟用科技专项奖励基金的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自治区科委提出当年用款申请,并同时说明奖励的名称、范围等有关奖励内容的事项,提交奖励经费的预算。灾吻莆越崩傉緐熬训纳瓯苹猩蠛撕螅菔导是榭鼋信础S? 款部门应按批复的预算指标作出用款计划报自治区科委。

三、科技专项奖励基金的管理

科技专项奖励基金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划拨给自治区科委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科技专项奖励基金的节余部分自治区科委可结转使用。

科技专项奖励经费在使用中要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或突破;如有结余、要如数交回自治区科委。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向自治区科委报决算,自治区科委对科技专项奖励基金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

四、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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