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
第三章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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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
各有关局(院、所、总公司),各区、县科委:
为了加快上海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上海的振兴改造,鼓励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更快成长,上海市科委决定从1987年起设立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用于支持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上海市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现将1987年度申请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本市地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中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鼓励和扶持这些青年在基础研究,跟踪新技术和开展同经济建设相结合的应用研究等方面进行创造性劳动。
二、1987年度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实行按学科定额资助,在公正评审基础上,择优资助。本年度内资助的总名额预定为160名。其中数学(包括力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管理科学各8名;农业、医(药)学、信息科学和材料科学各15名;工程技术和科学共40名;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10名,其它学科(包括交叉学科)10名。
每项资助的金额范围在三千至二万元之间。
三、申请人必须根据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填报申请表。各单位在审查时应遵照少而精原则,严格把关,以推荐出学术水平高,有特长的青年。
四、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采用专家推荐,专家评审和市科委批准的顺序。经批准的申请项目由市科委发布并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人。
五、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申请由上海市科委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受理。1987年度申请的截止日期为九月三十日。
六、《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由有关局(院、所、总公司),各区、县科委代发。申请者可通过本单位联系索取或复印。
附件:1、《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2、《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略)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地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的发展需要,促进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更好地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加速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上海市科委决定从1987年起设立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从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目的资金。
第二条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本市地方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用来资助为四个现代化积极工作和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暂不包括在读的研究生),为他们在本市内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工作提供一定的条件。近期资助的重点是同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较紧密结合的科研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科委每年公布计划资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名额以及各学科的比例。
第四条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课题应具有以下特点:
1、在科研上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或独树一帜之处;
2、紧密结合上海地区近期经济建设和科技与社会发展中确定的主要目标;
3、具有较合理的、先进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已有一定研究基础和初步具备了必要的研究条件,主要由申请人独立研究,可望在两年左右时间内取得成果。
第五条 上海市科委成立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专门负责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和监督,并根据个人申请、专家推荐、专家评审和市科委最后审定批准的顺序,进行申请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六条 为了有利于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对各类青年科技人员的申请,坚持公正、鼓励竞争和择优选择;积极支持不同学科、不同单位之间青年的合作项目;提倡本市青年同国外青年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凡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业务上拔尖,学风正派,具有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并获得两名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书面推荐者均可提出本人的研究申请,如本人已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可由一名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书面推荐。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六份。推荐者应对申请者的素质和研究能力,课题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表示具体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计划可行性和经费额的合理性明确签署意见,说明本单位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已具有的基本条件,盖章后送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报送上海市科委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统一受理基金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项目逐项作初步筛选。
第十一条 经过初步筛选的项目,由专门机构委托专家进行评议,每个项目需三个或五个以上专家评阅,评议人写出书面意见,填写评议表。如果采用小型评议会方式,会议主持人要全面综合专家们意见,写成评议意见,填好评议表。为保证评议工作不受干扰,各项评议意见和结果均应保密。
第十二条 经复审和对项目的资助经费综合评估之后,必要时同申请者见面面试,最后由上海市科委提出当年度资助的研究项目和受资助者名单。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委随时受理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申请书,然后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年一次。过期的申请奖顺延到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在市科委特许情况下才能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当年度基金审批完毕后,上海市科委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办理合同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由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基金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接受资助项目的经费,由市科委拨至受资助者单位,由该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有关财政规定掌握使用,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誊印,计算机使用费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小型专用实验仪器和材料的购置费,实验、测试和加工费;
3、参加国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和情报交流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奖金,也不能用于基本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和照相声象录放设备,不能用于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八条 上海市科委定期组织人员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上海市科委每年要通报各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十一月底要提出研究进程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报送市科委,并以此作为发放下年度拨款的依据,逾期不报者,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者,要予以严肃处理。
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项目计划,或变更和终止者均应在三个月以前,提出专门报告,经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要认真提出总结报告和提交成果,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基金专门机构。项目负责人要对成果作出自我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是否按时按质完成研究工作,成果的特色、水平,有何新的突破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委托有关单位或同行专家,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评审成果。会后写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委对出色完成研究工作的申请资助人将定期发布通告,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凡由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