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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处《关于调整全市工商饮食服务行业等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补充规定报告》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工业公司),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处新政价房联字(87)1号《关于调整全市工 商饮食服务行业等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补充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与新政(87)13号文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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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物价局、新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关于调整全市工商饮食服务行业等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补充规定的报告

  新政价房联字(87)1号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8月15日办公会议精神,现对新政(1987)13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路、东干道路两侧50米以内暂不划入繁华区。

  二、取消原《报告》中“调节因素”的第二条规定和“有关规定”第一条中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

  三、对浴池、洗印染理发店、生活用煤场、蔬菜门市部(含豆制品加工)、粮店、残疾人福利单位用房,实行缓调,以便经过调查,作出区别情况予以照顾的调租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它政策性亏损行业调租困难的单位,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而自行提高商、产品价格。

  五、市政府新政(1987)13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一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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