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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37)财税地字第020号《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7年10月10日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附:

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0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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