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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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保深圳经济特区土地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投标者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以招标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试行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土地招标由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土地招标小组负责。土地招标小组的职能: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对象、审查投标者的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小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若干人参加。
第四条 在特区内凡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权的企业或招标小组认可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参加土地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土地招标,是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片土地的发展权,土地招标小组择优而取。
投标的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限于出标价,也可既标价,又提交一个规划设计方案。
第六条 有明确规划要求,已完成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道路以及平整土地)工程的土地或毛地;可用于招标。
第七条 土地招标应有一个标底,标底由土地招标小组制订并保存,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
第八条 招标方法为两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小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广告;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第九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土地招标小组印制:
1.招标须知;
2.土地投标书;
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
4.土地使用规则。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认真查阅招标文件,按《招标须知》规定填写《土地投标书》,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投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入标箱,标书一经投入,不得从标箱取出修改。投标单位在招标截止日期前,如需要修改投标内容的,可以另投修改标,原标书作废。
第十二条 投标者用于准备投标的各项费用自行负担。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2.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
3.发出招标公告;
4.投标企业购买招标文件;
5.招标小组解答投标者提出的问题;
6.标书密封投入标箱,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7.公开开标、验标,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当众宣布无效;
8.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没有中标的,也应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9.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10.中标者按规定到市国土管理部门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小组组织投标单位及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单位的标价。
开标时,可聘请律师或公证员担任监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到开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到定标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对每一个投标书、规划设计方案应进行全面的、充分的评议。招标以单独出标价形式,一般以价高者得;既出标价,又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以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者,标价占总分的50%,规划设计方案占总分40%,企业业绩资信占总分10%,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但是,经招标小组评议,认为所有的标书均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在土地招标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揭发投标单位或招标小组成员行贿收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非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标活动中,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中标权的,经查征属实,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有权宣布其中标权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小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如在参加招标活动中收受礼物,接受贿赂,泄露秘密,与投标者串通一气,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施行。
深圳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须知
一、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是指在特定时间,公开场合,在市政府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手举由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应价,竞投在一定年期内的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
二、竞投者的资格范围:国内企业法人、港、澳、台胞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建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三、公开拍卖之前,竞投者对有关事宜以及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土地使用规则》有不清楚的,可向市国土局询问,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土地使用权受让者与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时,不得对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
四、竞投者应在公开拍卖之前七天内持单位证明到市国土局登记并领取应价牌(港澳台胞及外国竞投者可将应价牌交市国土局保管,在拍卖前半小时内领取)。港澳台胞及外国竞投者到市国土局领取应价牌时,应向市国土局提交公司章程、注册证书(开业执照)的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深圳注册银行或香港中资银行开具的资信证书。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程序:
1.主持人就职
(1)简介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公布底价,以及每一次应价的数目(即每次出价较上一次举牌增加的数额);
(2)以举牌方式应价。竞投者应价时,手举的牌子应高出头部;
(3)价高者得。经过一番再逐,最后举牌的,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举牌时,主持人一锤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其取得。
2.价高得者即时与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按《土地使用规则》规定当即以深圳注册银行或香港中资银行的支票或现金交付履约定金。
《土地使用合同》由深圳市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费由合同双方各半承担。
3.按市国土局的通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六、委托他人代签土地使用合同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七、主持人公布的底价(以人民币为单位),竞投者的应价,均为地的总价。
八、应价不等于该幅土地有偿出让的最低价格,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偏低,有权代表市政府收回该幅土地。
九、港澳台胞及外国竞投人均以外汇支付定金及地价,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比率按拍卖土地使用权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换算。
十、举牌应价,采取认牌认竞投人的方法。各竞投人应妥善保管好牌子,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市国土局报失,重新办理领牌手续。
十一、竞投者不得拿自制的牌子应价,违者,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场。
十二、主持人根据竞投者应价的情况,有权随时对每一次应价的数额进行调整。
竞投者对每一次应价的数额有调整建议的,可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表述。采纳与否,由主持人决定。
十三、没有举牌而以其它方式应价的无效。
十四、同一价格,先后应价的,确认先者,最后应价出自二个竞投者同时所为的,主持人可再提出一个递增价让竞投人竞投。
十五、价高得者,当即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市国土局对其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参加竞投的人员及观众,严禁在场内大声喧闹、起哄、斗殴,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七、主持人对本《须知》有解释权。
十八、本《须知》的未尽事宜,主持人有决定权。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投标须知
一、投标单位在索取招标文件后,必须认真阅读本须知。
二、招标文件有:
1.投标须知(包括附件)
2.土地投标书;
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土地划拨红线图);
4.土地使用规则。
上述文件由市政府土地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负责提供,投标单位可在正常上班时间向招标小组索取。
三、在深圳特区注册具有土地开发经营权的企业,方可参加投标。
四、投标单位须向招标小组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给予退回。投标保证金随标书同时交土地招标小组。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小组递交的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投标书;
2.投标单位营业证书(影印本);
3.投标单位现状情况;
4.投标单位过去三年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年度经营报告与财务报告(包括有关财务报表);
5.规划设计方案。
六、投标单位必须认真全面填写招标文件的各栏,并按招标小组指定的地点投入标箱。招标小组不接受电话和口头的投标。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密封;
2.投标文件未盖单位印鉴或法人代表未签署;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清楚;
4.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5.一个投标单位对一个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七、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必须提交在深圳特区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或担保书。未中标者则予退回。
如果银行担保书的日期与投标书的有效保留期不符时,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八、投标单位必须了解招标小组的规定,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如有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在招标截止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向招标小组询问、澄清。招标小组将以补充文件的形式给予解答。邮寄或派人分发给所有的投标单位。
九、投标单位收到招标小组在开标前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正、补充件,都必须在投标书中的空格内注明。修正、补充件如与招标文件有矛盾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十、投标单位在招标截止日期前,如需要修改投标内容的,可以另投修改标,原标书作废。
十一、招标小组采取公开形式开标。投标截止日期即为开标时间,招标小组将当众宣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招标小组有权拒绝任何一个或全部标书,且定标不受最高标价的限制。
十二、根据投标单位提出的标价、规划设计方案、工程竣工期以及企业资格审查等因素,经综合评议后,最后确定正式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中标单位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持通知书及单位委托书前来签约。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单位,要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无条件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另定中标单位。
十四、投标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年 月 日 时,投标地点。
十五、为准备投标文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负。
招标小组负责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市政府土地招标小组:
1.经过实地踏勘,审阅市政府土地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招标文件,我们愿意遵照《土地使用规划》的要求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愿以 元人民币获得H118-1地块的使用权。
2.本投标书如被采纳,我们愿在接到正式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动土,并根据投标文件的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全部工程和按要求合理使用土地。
3.我们在提交本投标书的同时,提交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担保书。本标书如能中标,则该资信证明/担保书即为我们的履约保证书。
4.我们同意从投标之日起180天内保留此标,在此期限终止前的任何时间,我们受本投标书的约束并随时接受其内容。
5.在正式合同签订及执行以前,本投标书连同由招标小组发出的其他招标文件,将作为政府和我们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书。
6.我们理解招标小组并不限于接受最高价标和可以接受其他任何投标书。
7.投标书附件:
附件一:本单位注册证书(影印本)
附件二:本单位现状情况简介
附件三:本单位过去三年的年度经营报告与财务报告
附件四:规划设计方案
8.我们收到了招标小组发出的招标文件的修正、补充文件:
补充文件一(名称):_____________
签收人: 签收日期
补充文件二(名称):_____________
签收人: 签收日期
补充文件三(名称):_____________
签收人: 签收日期
补充文件四(名称):_____________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
投标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职务____________
一九八七年 月 日
附件二:
现状情况介绍
(公司)
一、单位全称 (盖章)
地 址:
注册登记号码:
注册时间:
单位负责人:
电 话:
二、单位(公司)组成、人员、技术力量、资金、经营情况。
三、近几年来承包(建)工程情况、(工程)名称、工程造价、开工竣工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规则
为了顺利履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合同》),保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的实施,明确用地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
(一)地价的缴交
1.《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地者必须当即以支票或现金向市政府交付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此款抵作地价。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用地者当即不能交付定金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给付定金后的地价余款,用地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清。用地者必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一次过付清全部地价欠款。
(2)分期付款。用地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天内向市政府缴交一笔款项,该笔款项与上述定金合计等于地价的20%,其余的地价欠款,须按年分期等份缴付给市政府,所欠款按每年10%计息。第一期 元,于 年 月 日缴交;第二期: ,于年 月 日缴交;以此类推,最后一期的缴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用地者在缴交地价欠款的年期内,可随时市政府交清全部地价欠款,原已计收利息应相应减去。
3.用地者不按规定的时间缴交地价欠款,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地价的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市政府有权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其《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备无偿归市政府所。
(二)土地的登记发证
4.《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用地者必须按《深圳经济特区颁发土地证书实施办法》的规定到市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逾期办理手续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理。所需登记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三)界桩定点
5.《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用地者实地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界桩定点费用由用地者支付。事后,用地者必须妥为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土管理部门,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四)土地利用要求
6.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2)附属建筑物(详见附表所列);
(3)建筑复盖率(建筑密度)%;
(4)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
(7)建筑退红线要求:
东 米,西 米,南 米,北 米;
(8)建筑体型、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9)主体建筑的装饰要求:
外部装饰
内部装饰
(10)建筑场地平整标高
(11)绿化比率
(12)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五)公益工程
7.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
(2)
(3)
(4)
(5)
(6)
8.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赔偿;
(1)
(2)
(3)
(4)
(5)
(6)
(六)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完工
9.用地者必须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提交规划设计图纸,向市基建办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计划,市规划局、市基建办应在接到图纸和计划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批。到期不批复的,视为得到批准。
10.红线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11.用地者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
12.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的工程,其规划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和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办理报批或进行有困难的,经用地者申请,市政府可适当放宽时限。
13.用地者应在 年 月 日以前峻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超过两年的,市国土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无偿收归市政府所有。
14.工程竣工之日起十天内,市基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筑物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领取《建筑物合格证书》后,始得正式交付使用。
(七)建筑维修活动
15.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出土地,应报市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16.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17.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善、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18.用地者不得在附图标示的“ ”地点以外开设汽车出入口。
(八)供水、供电
19.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水管线路埋设平面设计图应报市规划局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20.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21.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九)接受检查监督
22.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国土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23.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24.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25.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市规划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建、重建。否则,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拆除,拒不执行的,市规划局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负责支付。
(十)土地转让
26.地价没有付清之前,用地者不得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者,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27.建筑物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除商品房产按规定可预售外,其余不准转让土地使用权。
28.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一起转让,转让方和承让方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双方必须到市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转让费。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
( )深合地字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为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市政府)
为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简称用地者)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市政府通过市国土管理部门将地块编号为 土地约 平方米(见红线图)一次性划拨给用地者使用。
土地使用年期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土地用途为
二、用地者愿意遵守《土地使用规划》,双方同意《土地使用规则》中的第2条按第 款的方式付款,第4条办理用地登记的时间,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另行通知用地者。
三、用地者同意以 元成交上述土地的地价。
四、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市政府一份,用地者一份,合同副本五份,市计划办一份,市基建办一份,用地者两份。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用地者
(盖章)(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招标补充文件
各土地投标单位:
关于H118-1公开招标地块的规划设计深度要求,说明如下:
各投标单位所附送的小区规划设计图,要求设计达到“方案阶段”的深度。
一、投标必做的内容及要求
1.小区平面规划图(比例1/1000或1/500),应表现所设计的小区中心、住宅、公建、道路场地、集中绿地的平面关系、房屋层数,无需标注坐标及标高。
2.小区规划结构系统图(比例1/2000),主要包括小区道路交通结构,公建的配置关系标示图,绿地结构系统图等。
3.住宅设计单体图,要求附送单体的简单立面表现图、标准层平面图(注明各户总使用面积单线图)、住宅组合平面图及设计说明。
4.小区中心或主要视点的透视草图。
5.小区综合技术指标表。
二、投标单位、设计单位认为需要表现的规划设计内容,其图幅比例、表现手法,招标小组并无统一要求的,由各投标人自行选择。
三、投标规划方案图的图题,统一规定为“文锦花园规划方案图”,各设设计单位的图签栏目一律留空,规定只填写招标小组发给的“投标编号”,如“111”、“121”等。
四、招标小组只接受每个投标单位审定的不多于一个规划方案,超出者为废标。
五、用地者经营的成本利润最高不超过15%。
六、本次公开招标的投标截止日期定为北京时间1987年11月14日16时,投标地点不变。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招标小组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