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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改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的通知[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手续,保证该项财政收入及时入库,支持首都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从1988年1月1日开始,将原由北京市土地管理局代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改由北京市财政局直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用地协议继续有效,仍按协议规定标准向市财政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未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协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协议,由市财政局按《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标准,核定企业上缴土地使用费,并按期上缴市财政局。

  三、从198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改用市财政局发放的五联缴款书,并附企业支票一张,送企业开户银行。

  四、市土地管理局已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局。

  五、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有关土地使用费征收机关条款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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