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管局:
为了促进私有危房的修缮,根据市建委穗建管〔1987〕316号关于转发解决私房修缮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重新制订有关私房修缮贷款方法,现通知如下:
1.私房危房业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因经济上一时难以筹足全部修缮费用,在取得所在供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之后,可持房管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文件和修缮工程预算书及《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申请部分信用贷款,各区局应接到申请的一个月之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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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局发放的私房修缮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历年回收的私房贷款资金,这部分私房修缮贷款资金要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也可以通过向地方财政申请或临时集中闲置资金等办法筹集解决。
对历年贷款的情况,请各区局认真清理一次,要指定人员抓紧清收工作,对过去挪用的应迅速追回。
3.贷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房屋是属于出租性质的。
(二)房屋危险部分,包括有公私关系的众墙及业主留房共用天台。
(三)贷款者能按计划还款或愿意以修复后的租金收入抵偿贷款的。
4.发放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解决危房修缮工程费用为主;
(二)贷款主要用于原状修复,不能扩、加、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三)应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
(四)先进场施工后发贷;
(五)借款人应具有偿还能力并能保证按期归还。
(六)收贷基本平衡。
5.经鉴定与公产毗邻的私有危房众墙或业主留房,如果业权人不负责修复又不肯贷款修复,其所在区的房管局可以采取垫款抢修的办法,并于开工前及结算后以书面正式通知业权人,同时通知市房管局主管修缮和产权的业务部门。
6.发放单宗贷款的最高额度应控制在修缮预算解危排险部分的70%以内。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时期城乡个人储蓄同等时间的存款利率,有特殊困难的,可以酌情予以减免。
7.各区局在发放贷款时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贷款金额、日期和还款计划,并通知市房管局产权地政处在房屋产权档案上注记。在全部收回贷款之后也应及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和通知产权地政处在档册上注销。
8.区局在办理本项贷款工作时,仍应继续分幢设立贷款档案,由专人管理,每季列表向市房管局计财处报告一次。
9.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本局制定的有关私房修缮贷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