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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此《办法》属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布。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我省有关单位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与中方投资者的分配关系,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经贸部(87)财2字第258号文检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前款利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方投资者根据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

  二、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根据其单位经济性质及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兼顾国家、中方投资者利益和区别资金来源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三,中方投资者以国家资金(指以厂房、场地、设备、现金以及其他财产)投资分得的利润,应按以下规定分配:

  1.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此项分得利尚应作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国营大中型和小型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免缴调节税或承包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按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利润留成或亏损包干、减亏分成等办法进行分配。此项分得利润纳税后或校规定留成的利润,按照“企业五项基金”比例分配,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或者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2.中方投资者属于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此项分得利润应作为其盈利的组成部分纳入盈利总额,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利。中方投资者属于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此项分得利润先抵项事业费支出,结余部分应交纳税利。

  事业单位此项分得利润缴纳税利后纯收入按财政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分配,其中事业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四、中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指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出及用这些资金购建的厂房、设备及其他财产投资分得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缴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从第六年起分得利润的分配,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乡镇及街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对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中方投资者通过集资、入股、借款等自筹的资金以及用这些资金购建的厂房、设备等财产作为投资分得的利润,不得享受五年免缴所得税的优惠,应从分得利润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中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指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特许权)投资分得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缴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免缴所得税和调节税部分,转入生产发展基金成事业发展基金。

  六、中方投资者当年分得的利润,直接作为合营企业再投资部分(包括再投资退税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免缴企业所得税。

  七、中方企业、事业单位在与外商合资经营后,原单位建制取消,而由其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作为中方投资者的,中方投资分得的利润在按有关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其余部分由同级财税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分配办法; 若原单位已并入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由合并后的单位作为中方投资者的,中方投资分得利润的分配,应按本办法第三、四、五、六条的规定办理。

  八、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以银行(包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更新改造专项贷款用于合营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经同级财科部门批准,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归还贷款本息,但归还贷款的利润不得比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经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此项还贷的利润不得视同上缴税利,不得提取福利基金);中方投资者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按规定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可按集体企业归还技措性专项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中方投资者以企业成企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其信托部发放的贷款用于合营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归还贷款本息。

  中方投资者在校前款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的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九、中方投资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扣除。为了切实贯彻国家对合营企业的优患政策,对在合营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和按规定审批权限经税务机关特案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可视同中方投资者在合营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扣除。

  按抵免法计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利润认可的应纳税所得

          从合营企业分得利润
      额=────────────────
        1-合营企业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2.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利润认可的已纳所得税
        从合营企业公得税利润  税法规定的合营
      额= 认可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 企业所得税税率
    3.中方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
     ┌ 本企业或  从合营企业┐  本企业或  从合营企业
     │ 事业单位  分得利润认│  事业单位  分得利润认
    = │ 应 纳 税 + 可的应纳税│ × 适用的所 - 可的已纳所
     └ 所 得 额  所 得 额┘  得税税率  得 税 额
    若中方投资者适用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可按如下公式推算为比例税率:
    (全年本企业和从合营企业分  适用  速 算
    得利润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扣除数
    ────────────────────── ×100%
         全年本企业和从合营企业分
         得利润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

  推算的比例税率低于合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其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可直接并入税后留利,按核定的基金比例进行分配。

  十、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在当年结算并入其利润总额,不得挂在合营企业帐上,继续用于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转。如果中方投资者当年经营亏损,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首先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额后有盈余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十一、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所得的利润,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提取场地使用费并上缴财政部门。场地使用费提取、交纳和使用的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十二,中方投资者应当根据其隶属关系、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十三、中方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各项投资,按投资比例分得利润的分配和纳税情况,税后利润的分配使用情况,必须建立帐户,单独核算,并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汇总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四、中方投资者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其中方分得利润按规定上缴财政后,是否调整承包基数和计算返还超收分成,由同级财税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十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度起试行。省财政厅(86)财工3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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