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河南省有线电视管理细则[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也称闭路电视、电缆电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第三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全省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有线电视。

  第五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发给《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后,方可安装、播放。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停办或关闭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收交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固定人员;

  二、有合格的技术设施和播放条件;

  三、有固定的专项经费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意见。

  第七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影响观众收看中央、省、省辖市电视台的新闻及其他重要节目。

  第八条 有线电视播放的文艺性节目,只能使用中央、省、省辖市电视台播过的或音像出版单位、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录像节目。播放节目的名称要逐项登记,并接受广播电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有线电视开办自办节目的,其呼号一律称“有线电视播放站”,不得称电视台。

  第十条 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开办有线电视,须经省旅游局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禁止播放下列节目:

  一、外语教学单位使用的外语文艺性录像出版物(或业务资料);

  二、非正式出版发行的文艺性录像节目;

  三、私自翻录的录像带;

  四、海外走私流入的录像带;

  五、反动、淫秽的录像带。

  第十二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向用户收费,不得翻录、复制和出售、出租录像出版物,不得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十三条 驻豫部队开办有线电视和内部使用的录像设备,由部队自行管理。部队在营区以外违反本细则的,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部队领导机关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顿、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下一篇: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失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