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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拖拉机安全管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去年以来,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对收取拖拉机安全管理费问题发生矛盾,造成重复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群众意见很大。为此,省政府召开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议,重新做了研究。根据会议精神,现对拖拉机安全管理费收取办法再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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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安、农机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向拖拉机用户收取安全管理费。

  二、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凡拖拉机发生事故的,一律收取事故处理费(不包括上年半已交纳过安全管理费者)。处理费由肇事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事故发生在乡以上道路的,由公安部门收取事故处理费;发生在乡以下道路、田间和场院的事故,由农机部门收取事故处理费。

  三、事故处理费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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