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市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涉)字〔1988〕第67号)第十条规定:按各出租汽车公司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提取购车基金,按月上交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集中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本市各专营出租汽车公司(包括合资企业及经营车辆在20辆以上,不含20辆),都要按月上交购车基金。

  二、各出租汽车公司将营业收入的20%,于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划款上交到出租汽车管理处集中管理,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规定支付存款利息。

  三、各出租汽车公司需要更新车辆时,应先到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填制购车批准单,见附表),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批后,再到北京市财政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申请批准,得到批准后,再由出租汽车管理处返还购车所需用款。

  四、各出租汽车公司应按新设的会计科目进行财务处理:

  1.每月提取购车基金时:

  借:生产费用贷: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购车基金2.每月10日前上交购车基金时:

  借: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购车基金贷:专项存款3.返回购车用款时:

  借:专项存款贷: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购车基金五、北京市政管委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京价(涉)字〔1988〕第67号文以及本补充通知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的出租汽车公司。

  六、收款单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宣武区西河沿分理处帐 号:5002058本通知自7月10日起执行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北京市横向经济联合联营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下一篇: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房屋租赁、买卖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