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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及其340号《补充通知》摘转如下,请你们依照执行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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