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市、县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称:“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海南省省属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下一篇: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