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设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临沧、丽江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在地区的派出机关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行工作。

三、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下设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失效]
下一篇: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