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立法 → 云南 |
| 阅读新闻 |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相关新闻 |
|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
| 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