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89)国税地字第014号《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1989年2月21日
|
| 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立法 → 北京 |
| 阅读新闻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有关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两个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89)国税地字第014号《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2月21日
|
| 相关新闻 |
|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
| 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