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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区县成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教考字007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成人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商定,在《办法》的标准范围内制定北京市的相应补充意见,特通知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自学考试经费应在各区县成人教育局财务中单独列项。所收留成费用,应用于发展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并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支出按照《办法》中的标准执行。中专自学考试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考务费每人每门课2元。命题阅卷等按照高等自学考试支出标准的80%支付酬金。

  三、参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文(1988)1099号文件,和《办法》的有关标准,考务管理项目1、2、3条按下列标准执行、(1)、租借考试场地费:每天每室10-15元;(2)、监考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7元;(3)、考场服务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5元。

  四、成人教育系统的其他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执行本部门有关经费收支标准,不要互相攀比。

  以上要求与转发的《办法》请一并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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