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24号《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中,“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负担,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患者,根据病情需做器官移植手术者,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者),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职工,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二、离退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大专院校的在校生仍按现行办法不变。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特别消费税、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周转金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