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6-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地下建筑是指完全建在地面以下,没有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按照地上房屋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