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从不成文宪法角度看,中国古代已有较强的宪法意识。古人提出的一些宪法观念可以成为新时期中国发展宪政所能够利用的重要资源。古人提出的"宪","宪法","宪章","宪纲","宪令","宪则","宪度","宪禁","宪典",
"宪理","常宪","成宪","遗宪",
"执宪","行宪","枉宪","违宪","司宪"等概念,在今天的宪政理论和制度中还没有给与应有的重视。这些概念实际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宪政理论范畴和制度原则。它们还有待于今人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拓展。其中有些概念例如"司宪"和"宪度"等如果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拓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宪政理论研究现状的突破和宪政制度的完善。
古人提出的宪法概念涵盖以下几方面问题。
(1)统邦国:宪法与国家的关系。古人将宪法视为安邦治国的根本大法。建国治邦必须"稽古宪章,大厘制度"。"明宪直法"实立国安邦之首要措施。"明宪法"被古人视为建立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工作。宪法既明,"顺其宪则","故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矣。"
宪法是国家合法性的基本标志,所谓"先王之国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
宪法之所以被古人视为大法大制,在于它能实现国家的"一体之治",所谓"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也。
(2)治朝政:宪法与政府的关系。古人相当重视宪法规范朝政的重要作用。宪法首先是用来治官治政的。古人主张上至皇帝下至百官,"拘迫国宪,上行下不敢逆。"
宪官(宪司宪台)的职能之一是监督政府官吏遵守宪法,承化政风。历代宪法的重要内容均包括涉及有关朝廷朝政的机构设置,职能职权,工作程序,礼仪规范,监督制衡等。宪法被视为最高当权者必须遵守的"国之宪章",所谓"思所以正本清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
(3)彰善恶:宪法与赏罚的关系。古人认为宪法的重要功能还在于赏善罚恶,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通过宪法的规定,人们可以知道一个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宪法所规定的通常是大善大恶的标准。何谓宪法所赏之善?何谓宪法所罚之恶?纵观历代宪理宪则,仁政爱民是谓善,专政暴民是谓恶。合理设权,各司其职,上下监临是谓善;
权力不受制约,"专制朝政"是谓恶。规制有度,"缓法宽租",劝民务业,不夺民利是谓善;规制无度,政繁法苛,恣纵贪官,侵夺民利是谓恶,等等。
(4)直法律: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古人将宪法视为大礼大法。哪些礼可以视为宪,哪些法可以视为宪,这在不同朝代有所变化。尽管宪法也是法律的一种,但宪章宪纲宪则等在重要性上是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当宪台宪司在执宪司宪时,会根据<<宪纲>>否定或拒绝不当法令,以便明宪直法。
中国古代宪法的特点是基本上属于不成文宪法,
但又有成文宪法的某些特征,且不断向成文宪法过渡。在明太祖以前,历代宪法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表现形式,即不是由一部完整的成文宪典来表达的。宪法规范分散在皇室典范,宫廷刑禁,朝廷礼制,钦定台规,先祖遗训,朝政判例,钦定会典等法典法律令例中。先秦时期,管子的成文宪法思想是相当明确的。管子主张过"布宪",并对布宪程序有明确要求。各级官吏均须"受宪"和
"习宪"。在受宪过程中如有擅自删改宪法内容,经"考宪"而有不合于"宪籍"的,罪死无赦。古代宪法传统注重"先王成宪",所谓"宪章文武","监成宪,论治道",率由旧章。除了宪法惯例判例以外,各朝代还制定了大量的宪法性法律和其他宪法规范。汉代曾对宪章给予相当重视。汉高祖的"约法三章"就是宪法性法律。汉时曾"蠲正宪法六千余事。"后汉将御史府改为"宪台"。唐时也曾将御史台改为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承曰司宪大夫。后周将御史台改为"司宪"。汉唐宋时期,宪章宪纲意识一度有所增强。明初洪武四年五月,太祖亲加删定刊布<<宪纲>>四十条。洪武六年四月,监察御史答禄与权奏请重刊,颁之有司。宣宗时再令御史台考订旧文而申明之,增损为<<宪纲事类>>三十四条。明代颁行<<宪纲>>的举措显然已向成文宪法迈出了一大步,尽管其中的内容仍嫌庞杂,且与现代宪法典的规范性要求有距离。
二.仁义礼智信与宪理宪则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儒家宪政主义一直主张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保障自由人权的宪政体制。何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政府遵守良宪的政治状态。具体说来宪政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明宪直法与司宪督政。时人多讲依法行政,而不问法律自身的善恶,更对宪法视而不见,置若罔闻。试问法律如果乱用审批,滥设暴刑,随意侵害经济自由和人身权利,大肆违反宪法和国际公约,如此只讲依法行政,岂非陷民于法网?如此欲求政府清明廉洁,何异于缘木求鱼?依法治国,首在依宪。
儒家宪政主义所主张的明宪直法就是依人权修宪法,依良宪定法律。明宪直法强调要使宪法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使法律符合良好宪法的规定。明宪直法的主要内容是据宪理制宪则,依宪法定法律。
宪理是宪法的根本理念。宪理若不明,宪则无由而出。明宪法先要明宪理。儒家所讲的宪理有五个基本观点:一是仁宪观;二是义宪观;三是礼宪观;四是智宪观;五是信宪观。
仁宪观是宪理的第一个观点。仁宪观重在强调宪法乃保障自由人权之大制大法。宪法必须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仁爱精神。宪仁则国仁;国仁则政仁;政仁则人权可保,民生有望。宪法不仁不可以为宪。宪法不仁则国政必乱;国政乱则人权不保,民生无望。
仁宪观主张宪法要充分体现基本人权体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仁爱平等权,良心表现权,安身立命权,参与治平权,生活保障权,和平抵抗权,赔偿补偿权等七大权利领域。仁爱平等权包括人格尊严,个人尊重,平等权利,施爱权和被爱权等。良心表现权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信息通讯自由,学术自由,教育权利等。安身立命权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出国自由,生命权利,免除恐惧的权利及私生活权利等。参与治平权包括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任职权,投票权,公决权,请愿权,建议权,罢免权,自治权,自决权,听证权等。生活保障权包括社会福利权,社会保险权,环境权,财产权,择业自由,营业自由等。和平抵抗权包括良心拒绝权,公民不服从权,和平权利,抵制权等。赔偿补偿权包括赔偿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等。宪法不仅应当充分规定保障这些权利,而且需要构架能够切实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政府体制。以人权限国权,以民权限政权,这是仁宪观的基本立场。
义宪观是宪理的第二个观点。义宪观重在强调宪法乃民之公制。宪法必须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公定的精神。宪法不公,则国必不公;国不公则政不公;政不公则民遭殃。国民的奇耻大辱莫过于宪法不公。宪法不公之国易为乱国;宪法不公之政易为暴政。儒家一向倡导正人君子暴政不入,乱国不居。为官不事暴政之君,为人不作乱国之民。身不由己已临暴政已据乱国者,自当倡修义宪,以去暴乱。暴政因宪法不公而生;乱国因宪法不公而起。暴政乱国之民惊恐万状,朝不保夕,苦不堪言,乃天下之莫大悲哀。修义宪于国于政于民实为第一要务。宪理的义宪观强调宪法不能是一党一派之宪法。宪法应当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不能在宪法中强制全体国民遵守任何一党一派之主张。更不能将任何一党一派之法律地位在宪法上永固化。宪理的义宪观要求宪法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公定的四公宪则。据宪理制宪则需要将这四项基本宪则在宪法上具体化。四公宪则既涉及宪法的实体内容,更涉及宪法的程序内容。四公宪则中公定最为重要。公定的内容之一在于要求国家大事政府要务乃至宪法本身须经全民公定和公民参议。以全民公决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四公宪则集中体现的是国民主权原则。义宪观将主权在民原则落实在以全民公决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四公程序上。
礼宪观是宪理的第三个观点。礼宪观强调,礼作为基本价值观念,依然是现代社会宪政建设所不可缺少的。礼重节制,特别是对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的节制。礼宪观主张探讨和加强制约政府行为的有效机制。官不知礼,政不能正。政府权力的界限是礼之所在。政党权力的界限也是礼之所在。立法府对行政府的制约,司宪府和司法府对立法府和行政府的制约,反对党对执政党的制约等都属于礼的重要范畴。节政以礼,除了要重视成文宪法规则外,还需要重视不成文宪法规则,宪法惯例,司宪判决,传统习俗等。礼宪观注重政府组织规则,议事规则,运作程序等。礼的基本作用在于制分定分。就政府间关系和官吏间关系而言,明礼方能知政。就民与官的关系而言,人权是国权政权官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此为大礼大分。礼主和顺。国权不侵人权,官权不犯民权,这是保证和顺的关键。
智宪观是宪理的第四个观点。智宪观重在强调宪法的合理性。宪法要合理地分配基本权利义务,要合理地安排基本政治社会经济制度。合理则制顺政通。违理则制乱政坏。智宪观还要求重视宪法结构的合理性,宪法规范的合理性,宪法体系的合理性等问题。
信宪观是宪理的第五个观点。信主忠诚,要求忠诚于宪法,保卫人权。信宪观重在强调宪法的制定和执行要忠诚于人权保障原则,严防政府侵害人权。此外,信宪观还强调要建立宪法法院制度,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执政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任何违反宪法的政府行为和执政党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制裁。在市场经济中要讲信,在宪政中更要讲信。信如四时是司宪督政必须坚持的原则。
仁义礼智信的宪政主义原则要求兴人权,立公正,通和顺,符合理,树忠诚。中国在21世纪的宪政建设需要坚持儒家宪理的上述五大基本观点,充分发挥宪法对政府行为和执政党行为的制约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