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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市民守法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呼和浩特市市民守法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呼和浩特市市民守法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民知法、守法,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市民进行守法教育管理,是各地区、部门、单位和家长的共同责任。

  市民守法教育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单位包职工单位领导负责、学校包学生校长负责、街道包居民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居委会主任负责、农村包农民乡长和村长负责、家长包子女家长负责的责任制。

  市民必须接受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和教育管理。

  第三条 单位、学校、街道、农村组织的责任是:

  (一)向所辖人员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对一般违法犯罪人员组织实施帮教,做到帮教对象、组织、措施落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免诉、免刑、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和保教、保外就医的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监督和考察。

  (四)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违法犯罪。

  停薪留职人民由原单位负责教育管理,临时工由用工单位负责教育管理。

  第四条 对在市民守法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间、班级、科室、居委会、村委会及其负责人,分别由本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一年内无受刑罚和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单位、学校、居委会、乡镇,以及在市民守法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街道办理处及其负责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二年内无受刑罚和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居委会、乡镇、五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市民守法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绩的街道办事处、旗县区及其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市民违法犯罪受刑罚或被劳动教养后,由司法机关通知所在单位、学校、街道、农村组织,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查明违法犯罪原因。如果是在未履行第三条规定之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的,取消所在单位、学校、街道、农村组织当年评为文明或先进单位资格和所在组织主管负责人当年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资格。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干部管理部门对所在组织主管负责人予以行政记过以下纪律处分,或由本单位予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实行监督。

  第五条 不满十六岁的人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扩人)负责教育管理,责任是:

  (一)进行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发现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后,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取得联系,共同进行管教。

  (三)对无法管教的,向有关部门申请送工读学校。

  第六条 不满十六岁的人违法犯罪受刑罚或被收容教养后,由司法机关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和所在学校、街道、农村组织,并通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查明违法犯罪原因。如果是在未履行第五条规定之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的,通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资格、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对其予以行政记过以下纪律处分。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实行监督。

  第七条 暂住人口违法犯罪后,公安机关撤销其《暂住证》。除受刑罚和被劳动教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其五日内离开本市。

  第八条 各单位之罚款用于本单位守法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

  第十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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