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重新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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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
一九九0年三月十日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为保证国家机关的干部素质和干部队伍的合理结构,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对干部调配工作暂做如下规定:
一、调配原则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调配国家干部。调配原则是:
1、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调整干部结构的要求,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对各类干部的需求。在保证重点的同时,对其它需要调整补充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解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干部,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计划指标之内。凡实有人数满编和无计划指标的单位,不得调入干部。调入领导干部,还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之内,领导职数满额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3、县及县以上国家机关因缺编需补充干部,原则上要在同级机关现有干部中调剂。同级机关内调剂有困难的,按吉人计字[1989]2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公开考试、考核,在合格人员中择优选调。
4、调配干部要注意合理流向,调剂余缺。鼓励支持干部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力量薄弱的单位和部门流动;鼓励和支持干部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凡从农村乡镇调入县城,从外县调入市区,特别是调入长、吉两市的,要从严控制。同时要关心干部疾苦,注意解决干部的实际困难。
5、调配工作要贯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做到量才使用,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得当。同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将有血亲、姻亲关系的干部调配到同一单位、部门工作。
6、调配工作要实行调配原则、调配条件和调配程序三个公开,破除神秘化,切实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群众监督。
二、调配条件
1、省、市、地、州直属的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入干部,应首先在当地公开招聘。当地短缺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逆向选调的,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专业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从事非领导职务的行政干部原则上不允许逆向选调。
2、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企业选调干部,应逐步实行公开招考的办法,在合格的人员中择优选调。
3、夫妻两地分居的干部调动,本着"就下不就上,一人就全家,大城市就中小城镇"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解决。从外地调入长、吉两市的,一般控制在两地分居三年以上。专业技术骨干,研究生、大龄结婚青年,可予适当照顾。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做为随调人员的,可不受两地生活时间限制。
4、离休退休干部、老红军和高级知识分子,归国华侨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在本人工作(户口)所在地无子女(包括养子女)的,可以调入一名子女,到其本人工作(户口)所在地工作。
5、对支援西藏、新疆、青海等边远省、自治区建设,经组织批准内返的干部,原所在市(地、州)、县要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绝接收。
6,经组织选派到省内边远地区、农村乡镇企业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干部,确因身体状况和照顾家庭困难要求返籍的,准予调回原籍工作。
7、省外、市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要求调入我省工作,凡属省内短缺专业的人员,原所在省、市同意调出的,应予积极办理。
8、大中专毕业生到岗后,连续工作不满三年,不准跨地区调动。在同一县(市)须试用期满后方可调动。聘用制干部的调动按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国营农、林、牧、渔场干部的调动,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计局[1983]24号文件精神执行。即:除原由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因工作需要调出外,其他职工调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要经省人事厅批准。
10、调动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是:城市户口无工作的配偶和在普通中、小学读书的子女,以及在一起生活的属城市户口,无经济收入,在当地又无其他子女赡养的夫妻双方的父母。随迁家属手续一般随女方办理。
三、调配手续
1、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调入干部,一般应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调干计划,说明本部门的编制及干部余缺的情况,并提出拟调干部的具体名额和条件,由人事部门审核并选调。增编、扩编单位需要补充干部应随时补报调干计划。
2、拟调干部经考核选定的拟调对象经调入地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发函联系商调,经拟调干部所在单位及当地人事部门同意后,填写《拟调干部审批呈报表》,转递干部档案,并附考核材料,按审批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
3、两地生活、落实政策及照顾其他困难调动的干部,调入部门在申报《拟调干部审批呈报表》时,须附拟调干部的档案、配偶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有关证明材料。驻军军官随家属调动工作,须附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
4、各部门、各单位调入拟任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必须先办理调动手续,然后再办理任职手续。
5、跨市、县调动的干部须持调入地人事部门的通知,到公安、粮食部门和银行办理户、粮、工资关系。
四、审批权限
1、省政府各部门及受国家部委和省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调入干部,由省人事厅审批:省直驻长春企业单位,从外地(含成建制搬迁)调入干部,省直驻长事业单位从企业调入干部,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在本市范围内,由机关调到市、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和企业单位之间调动干部,各部门、单位可直接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
2、中直驻长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国营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入干部,由省人事厅批准。在本市范围内调动,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省属驻长师范院校从外地调入干部,由省教委批准。
3、中直、省直驻省内其它市县的单位跨市、县调动干部(包括系统内干部调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市(地、州)、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
4、中小学教师的调动,按吉教人字[1984]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含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中小学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教育系统其他行政管理干部跨市、县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
5、省内各部门、各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调出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地、州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省内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调出省,由省人事厅审批。其他干部调出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五、调配纪律
1、各级人事部门在干部调配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政策办事。对利用职权安插子女亲友,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各部门、各单位要讲党性,顾大局,服从人事部门的统一调整。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调配干部任务,要按照要求如期完成;对人事部门调配的人员,只要工作需要,本人条件符合,不得拒绝接收。凡在职权范围之外,未经批准自行调入的人员,调动无效。
3、各部门、各单位报批拟调干部的材料和出具的各种证明,必须如实填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处,除调动手续无效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干部都应服从组织分配和调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整的干部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批准调动的干部要按调动通知规定的时间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报到的,调动通知作废。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拟调干部审批呈报表(式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