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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主考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现提出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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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通过学习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3.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 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考试计划应有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受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而无显著悔改表现者;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在中以下的(不含中)。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办公室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四、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办理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对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申请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局
一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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