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省属较大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公发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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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些干部自行更改出生日期的问题时有发生,给干部工作造成很多困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引起重视。今后对个人填写的涉及出生日期的材料要认真审核把关,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如确实需要更改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户口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公安厅
一九九0年九月十九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的通知
组通字[199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公安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休干部(人事)部门:
为在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正确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年龄的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三、凡在公安部发出《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和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四、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今后,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公安部
一九九O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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