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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省直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干部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分类,均实行职数管理。所有机关干部都要在各部门职数限额内确定相应职务,不再有不定职务的干部(试用期未满的除外)和不占职数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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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了适应调整正处级领导职务同级转任的需要,在省直机关和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岗位,增设正处级巡视员职务,按非领导职务的管理办法管理。在正处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整到非领导职务岗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胜任现职工作、需降职安排的除外)可以转任为正处级巡视员。副处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得晋升正处级巡视员职务。

  三、各级调研员职务是一九八三年机构改革时设置的特定职务。现有同级转任的调研员,可继续保留调研员职务。今后,不再确定调研员职务,符合处级领导干部同级转任条件的,一律转任巡视员。

  四、各部门的纪检员、组织员、监察员、检察员、审判员、审计员等职务均按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管理,在同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内审批。凡职数已满的,不能提拔任命,可在现有同级职务的人员中调整解决。

  五、党政机关新调入、分配、录(聘)用的干部,试用期满后需确定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数限额内审批,确定的职务低于原职务的,不保留原职务待遇,试用期满仍未确定职务的,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享受办事员待遇;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享受科员待遇。

  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不实行双轨制,因工作需要,非领导职务干部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原非领导职务免除,不再享受非领导职务待遇;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到行政工作岗位,要在职数内任命非领导职务,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享受待遇。

  七、各单位要严格按非领导职务职数配备干部,保持干部队伍的合理结构。不得擅自设置非领导职务序列,提高干部待遇。对违反程序及弄虚作假任命的职务,一律不予承认。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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