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起草

  第三章 审定

  第四章 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依照本规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和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四)坚持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 起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处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规定的基本任务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编制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编制制定计划,可先由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提出书面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处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制定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 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处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详尽的规定。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易懂。

  第九条 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它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调整对象相同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三章 审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附送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二)起草过程及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处负责审查,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基本符合要求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文字修改后,根据内容,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二)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后退回由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修改、补充;

  (三)凡部门之间经过充分协商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处组织协商。如意见仍不一致时,将分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四)对可暂缓制定或无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同意后退回原起草部门。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市长审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规范性文件草案稿及起草说明等,市人民政府法制处报告审查情况。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处会同起草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修改定稿。

  第四章 发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对某些涉及面小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令”发布。

  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署“通知”发布。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通告”发布。

  第十九条 由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通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具体事宜,继续执行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行政规定发布工作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除条文中授权由主管部门解释的以外,一律由批准发布的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7日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下一篇: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音像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