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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止海河水体污染暂行规定[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护海河水体,防止遭受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屈家店闸、西河闸与二道闸之间的海河及北运河、子牙河水体(以下统称为海河干流水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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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海河干流水体排放或倾倒废水(包括污水和农田咸水)、废渣、废弃物。

  第四条 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准设置通向海河干流水体的排水设施。

  第五条 通向海河干流水体的闸、坝、口、门,必须严密封闭,不得漏污,不准擅自开启。市政部门在汛期需向河内排水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排放;排水后应将开启的闸、坝、口、门及时关闭。

  第六条 向海河干流水体排放的冷却水,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并须经市环保部门监测和批准。在排水口处须设置市环保部门制发的统一标志。

  第七条 在海河干流水体航行或停泊的所有船舶,均应设置卫生设施贮存污水污物,并将污水污物运到岸上集中处理,严禁直接向河内排污倾废。冲洗船舶须到港监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确定的水域进行,并采取防污措施。

  第八条 禁止在海河干流水体内投放毒饵、炸药或使用电力捕鱼。不准在海河的市中心段(三叉河口至四新桥)沿岸设置捕捞网具,或利用船舶捕鱼。

  第九条 清扫河坡、两岸(包括沿岸公园、绿地、游乐景点)的垃圾杂物和枯枝落叶,应及时运除,不得扫入河中;不准向海河倾倒积雪;不得向河内抛弃杂物。

  第十条 海河干流水体两岸河堤内(含河堤),禁止建造厕所、堆存物料和废弃物,不准设置堆肥场、饲养场及放养畜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海河干流水体内洗涤污物、洗刷器具。

  第十二条 维修桥梁、护岸、码头等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河水的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其他污染海河干流水体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统一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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