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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改革的官产学结合体制

[日期:2005-08-24] 来源:  作者:杜钢建 [字体: ]

政策改革的官产学结合体制

——日本和韩国政府规制改革的经验

在政策制定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要求越来越高的时代,国家重大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需要官产学相结合的体制。在民主化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官方与民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在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政策研究机构的多元性,政策研究者立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多种途径,政策制定的协商谈判制度,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多重司法监督制度等在政策动议,政策规划,政策研究,政策评估,政策决定,政策执行与监督阶段形成了有效的官民互动机制。政策改革的官民互动机制在日本和韩国的政府规制改革中的作用最为明显。

韩国在卢泰愚政权时期,于1988年开始将规制改革工作纳入行政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范围。1990年5月决定成立由国务总理任委员长的“行政规制缓和委员会”,专门负责规制缓和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该委员会下设两个具体负责事务操作的小委员会。一个是设在经济企划院的“经济行政规制缓和实务委员会”,由经济企划院次官任委员长。另一个是设在总务省的“一般行政规制缓和实务委员会”,由总务省次官任委员长。这两个实务委员会之间的业务协调工作由“调整协议会”负责。1991年9月,为充分反映民间业界的规制缓和要求,成立了由经济界,工商界和中小企业界的代表以及大学学者组成的行政规制缓和民间咨问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务总理的民间咨询机构。于是在规制缓和推进方面形成了官民协同体制。

在金大中政权时期,1998年成立了作为政府规制改革的最高意思决定机构的“规制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由20人组成,其中民间委员13人,政府委员7人。委员长由国务总理和民间委员1人共同担任。该委员会的事务局是国务调整室规制改革调整官室,负责协调专门委员和调查委员专门研究机构,中央省厅规制改革推进团以及行政自治省地方自治体规制审查机构。在规制改革委员会的推进下,韩国的政府规制从12000件减少至3000件。

在日本,政府的规制行政改革在过去10年中主要是依靠官民互动机制来推进的。根据“行政改革委员会设置法”成立的行政改革委员会(1994-1997年)主要从事推进规制改善,行政情报公开的制度化,其他行政制度及运营方面的改革。行政改革委员会的委员长和5名成员分别来自三菱重工,国民经济研究协会,大和总研,新闻媒体及日本劳动组合总联合会。根据“地方分权推进法”设置的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1995-2000年)负责推进形成地方分权的总体计划。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的7人委员分别来自大学,企业和地方代表。根据“总理府本府组织令”设置的行政改革会议(1996-1998年)确定了跨世纪的政府组织改革框架。行政改革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桥本龙太郎任会长。13名委员中除一名政府官员外,其余均为来自企业,大学和新闻媒体的民间人士。此种官民互动的机制有效地推进了日本的政府规制改革及其他行政改革。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际,需要对现行规制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在政策改革过程中如何充分反映民间的意见和需求是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中国政府改革和政策调整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太低。中国立法机关还没有成为政策制定的主渠道。只有当民意代表能够充分发挥决策作用的时候,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程度才有可能大幅度提高。在体制转轨时期,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呼声和要求已经越来越高。政策的改革和调整不能再不考虑政策对象和利害关系人作为政策制定主体参与政策制定的地位。在这方面,日本和韩国政府政策改革的官民互动机制是值得学习和引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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