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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统一产业编号的批复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徐汇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拟统一直管公房产业编号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直管公房实行统一产业编号编制的方法,由行政区别、房屋类型、房屋座落街坊、产号、幢序号和户序号组成。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1、行政区别:按不同的行政区,用该区区名的第一字代表该区的区名。

  2、房屋类型:按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的规定,取各类型的第一个字为房屋类型的简称,其中花园住宅取"住",职工住宅取"工",工厂取"厂",站场码头取"码",公共设施用房取"共"。

  3、街坊号:按房屋座落的街坊编号,街坊编号以各区统一编定为准。

  4、产号:按同一街坊,同一类型划分,对同一类型较房屋多的产业,可分成二个或以上的产号。

  5、幢序号:在同一产号内,以幢为单位,门牌从小到大排列序号。

  6、户序号:在同一幢序号内,按户编到户序号,包括空关房屋,因分户等原因增加的户序号,排列在同幢户序号末尾。因并户等原因减少户序号的,原序号保留,户序号排列的顺序一般从下到上,从东到西,从北到南。

  举例:(1)徐(徐汇区)公(公寓)66(街坊)/1(产号)-1(幢序号)-1(户序号),可缩写为徐公66/1-1-1。

  (2)徐(徐汇区)办(办公楼)80(街坊)/1(产号)-1(幢序号)-1(户序号),可缩写为徐办80/1-1-1。

  二、关于代理经租产业编号编制的办法。

  1、宗教代理经租房产,其产业编号应先写明宗教代经,再按第一条规定编制。举例:宗教代经徐新69/1-1-1。

  2、按沪府私房落政(88)发第53号文《关于文革中被没收私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原出租私房的处理意见》落政代经的房产,其产业编号应先写明落政代经,再按第一条规定编制。

  举例:落政代经徐新70/1-1-1。3、按沪府办发[1991]18号《关于转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委托代理经租的房产,其产业编号应先写明委托代经,再按第一条规定编制。

  举例:委托代经徐70/1-1-1。

  4、除以上三种外的代理经租房产,其产业编号仍按原方法编制。

  三、请各区局按以上编制产业编号的方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逐步统一。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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