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为加强对价格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有关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本省各级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各级价格事务所在物价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以外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提供价格信息和价格咨询等服务,实行“服务为主,合理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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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价格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下列服务,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表)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对国家机关、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委托的项目,可以酌情减收服务费。涉外业务可在国内收费标准的1—3倍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提供价格、供求信息资料。
(二)提供价格咨询服务。
(三)代理进行产品成本调查、测算;承担属于企业定价商品的定价方案可行性研究。
(四)财产评估和被盗、罚没及其他物品估价。
(五)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六)为价格信息联络户提供综合性服务。
(七)培训价格业务人员。
(八)调解价格纠纷。
(九)对经济行为、经济案件中有关价格的事宜进行认证。
(十)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价格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协议书或接受委托方委托书后,可以按商定的收费金额的50%预收服务费,其余部分在完成委托业务后收取。价格事务所承办委托业务后,如委托方中途要求停止业务,可按已完成工作量的比例收取服务费,并按实收服务费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 价格事务所从事的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价格事务所从事的服务活动,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采取以刊物代文件或其他允诺免检等变相形式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条 价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价格事务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具体为:
(一)信息资料的印制费、邮电费、发行费、稿费;
(二)聘用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差要费;
(三)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四)购置必要的服务设备;
(五)其他与服务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 各级价格事务所须向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
各级价格事务所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各地自行规定的价格咨询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同时予以废止。
浙江省价格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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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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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含邮资。以1/2┃
┃1 ┃价格信息刊 ┃元/期 ┃0.50─0.70元 ┃印张计,超过或┃
┃ ┃物 ┃ ┃ ┃不足的,按比例┃
┃ ┃ ┃ ┃ ┃增减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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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项价 ┃元/份 ┃按实际工 ┃ ┃
┃ ┃格资料 ┃ ┃本费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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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价格政 ┃元/次 ┃20—200元 ┃ ┃
┃ ┃策咨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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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场价格 ┃元/次 ┃50—500元 ┃ ┃
┃ ┃行情咨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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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场供求调 ┃元/品种 ┃300—3000元 ┃按工时费、差旅┃
┃ ┃查或市场预 ┃ ┃ ┃费、通讯费、资┃
┃ ┃测 ┃ ┃ ┃料费等综合核 ┃
┃ ┃ ┃ ┃ ┃算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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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产品成本 ┃元/品种 ┃200一2000元 ┃按工时费,差旅┃
┃ ┃调查或测算 ┃ ┃ ┃费、通讯费、资┃
┃ ┃ ┃ ┃ ┃料费等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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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定价策 ┃元/品种 ┃500—2000元 ┃按工时费、差旅┃
┃ ┃略可行性研 ┃ ┃ ┃费、通讯费、资┃
┃ ┃究 ┃ ┃ ┃料费等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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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业定价商 ┃元/品种 ┃50—1000元 ┃ ┃
┃ ┃品成本、价格┃ ┃ ┃ ┃
┃ ┃测定或认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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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财产评估和 ┃元/项.批┃50—5000元 ┃按价值的5‰— ┃
┃ ┃被盗、罚没物┃ ┃ ┃1%计收。收费 ┃
┃ ┃品及其他物 ┃ ┃ ┃起点为50元, ┃
┃ ┃品估价 ┃ ┃ ┃最高不超过 ┃
┃ ┃ ┃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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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担任常年 ┃元/人.月┃100—300元 ┃ ┃
┃ ┃价倍顾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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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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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价格信 ┃元/户.年┃300—500元 ┃对联络户普遍 ┃
┃ ┃息联络户 ┃ ┃ ┃发放的一般(含┃
┃ ┃ ┃ ┃ ┃专项)资料不得┃
┃ ┃ ┃ ┃ ┃再另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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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放开商品价 ┃元/起 ┃50一500元 ┃由委托方负担 ┃
┃ ┃格纠纷调解 ┃ ┃ ┃或双方协议的 ┃
┃ ┃ ┃ ┃ ┃比例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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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济行为、经┃元/起 ┃100—1000元 ┃ ┃
┃ ┃济案件、经济┃ ┃ ┃ ┃
┃ ┃纠纷价格事 ┃ ┃ ┃ ┃
┃ ┃宜认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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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价格业务人 ┃元/人.期┃ ┃按省物价局、财┃
┃ ┃员知识培训 ┃ ┃ ┃政厅浙价费 ┃
┃ ┃ ┃ ┃ ┃(1991)48号文┃
┃ ┃ ┃ ┃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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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资料复印 ┃元/张 ┃0.35—0.60元 ┃十六开为0.35 ┃
┃ ┃ ┃ ┃ ┃元/张,八开为┃
┃ ┃ ┃ ┃ ┃0.60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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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委 ┃元/件 ┃商议 ┃ ┃
┃ ┃托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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