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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的人权思想

[日期:2005-08-24] 来源:  作者:杜钢建 [字体: ]

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中,李大钊属于既接受了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又高举人权旗帜宣传人权理论的一代。他怀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同时真诚执着地追求人权理想。这本来就是一个社会主义者应有的理论品格。然而这种品格在后来几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中越来越少见了。理论的路子越走越窄。偏狭和固执将人权之类的人类共同文化成果视作毒草异物,不容于己。甚至几十年中连“人权”名词都成为批判的靶子。常人不敢论及,惟恐涉嫌。重温李大钊的人权思想对于克服人权虚无主义和重新认识社会主义与人权理论的关系,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特别是认真总结李大钊人权思想中隐含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矛盾问题,有利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举人权旗帜,推进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章正是基于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宗旨,努力展示李大钊人权思想的科学价值,并不揣冒昧大胆议论,以期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在现代中国人权思想史上,李大钊人权思想的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力图将个人主义人权观同社会主义人权观相结合,形成一种解放个性实现自我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李大钊认为民国时期国人精神萎缩的原因在于缺乏对自我的追求。在专制主义统治下“几乎人人尽丧其为我”,“我之既无,国于何有”。这种丧失自我的无我状态既便以孔孟之道来看,也未必符合孔孟精神。孔子说: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孟子说:当今之世,舍我其谁。这些活在李大钊看来都是孔孟“示人以有我矣”。如果真要学习孔孟的话,应当遵照孔孟示人有我的言论,“但学其有我,遵其自重之精神,以行己立身、问学从政而已足”。[1]过去历代封建统治者打着孔孟之道的旗号推行灭绝个性抑杀自我的愚民政策。辛亥革命后这种灭杀自我个性的罪恶在尊孔的名义下依旧流行不衰。李大钊根据孔孟示人有我的言论指出,“孔孟亦何尝责人以必牺牲其自我之权威。而低首下心甘为其傀儡也哉!”[2]在封建集体主义的压迫下,一己意志之自由丧失殆尽。社会上普遍形成志气销沉、思想萎缩、毫无生机的局面。面对这种“失却独立自主之人格,堕于奴隶服从之地位”的压迫人权状态,李大钊号召人人坚持一己意志之自由,冲决网罗而卓自树立。

李大钊提倡解放个性树立自我的思想受到近代西方社会体现个人主义精神的宪政制度的影响。近代西方“自有英之‘大宪章法’之人权宣言为近世人类自由之保证书,各国宪法莫不宗为泰斗”。[3]自英国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之后,美国、法国等国陆续仿效,制定宪法或人权宣言,以保障个人自由。李大钊认为宪政的精神在于自由人权,宪法本应为保障自由人权而设,但民国宪法草案却不符合这一精神。民国宪法草案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这是将一个死人的学说纳入宪法强迫国人全体遵奉。以一种学说流派排斥他种学说派别,这与宪法的思想信仰自由原则相悖,是“宪法之自杀”,宪法自取消其效力,将死人的学说纳入宪法,“则其宪法将为陈腐死人之宪法,非我辈生人之宪法也,荒陵古墓中之宪法,非光天化日中之宪法也,护持偶象权威之宪法,非保障生民利益之宪法也。”[4]李大钊认为宪法可分为良宪法和恶宪法两类。强迫国人接受某种学说信仰的宪法“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将为束制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5]对于某人思想学说,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既不应当规定禁止,也不应当规定提倡。应当允许人们在各种学说之间自由选择自己认为是符合理性的学说。如果将某人某派的思想学说在宪法上定于一尊,“俾他种宗教、他种学派不得其相当之分于宪法”,那么此种宪法绝不是“自由证券之宪法”,而是“专制复活之先声”[6]。解放人权之宪法,这是李大钊根据西方宪政保障个人自由的精神提出的宪法观念。

李大钊重视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的思想还受到穆勒等人个人主义理论影响。李大钊关于个人主义的认识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18年以前,他对穆勒等个人主义学说努力作介绍和宣扬。这时期主要是倡导个性解放个人自由和独立自主的人格。东西方文化的重要差别之一被视为家族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对立、重视集体与重视个人的对立、抑制自我与满足自我的对立。这是致力于宣传和弘扬个人主义思想、揭露和抨击家族主义思想的时期。这时期李大钊关于个人主义的认识虽然没有像陈独秀的认识那样深刻,但对个人主义抱有鲜明的肯定态度。1919年和1920年这两年是李大钊的马克思主义观的确立时期。这时期他对个人主义的认识主要是从经济学说史角度出发的。他将个人主义视为近代经济学说的传统,而将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视为反传统的经济思想。个人主义经济学的特点在于既承认西方现行经济组织的合理性,也承认其中个人利己活动的合理笥。社会主义经济学则从根本上否定现行经济制度的合理性,致力于社会革命、人道主义经济学则侧重于改造人心,宣扬道德革命。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经济学“这两系都走反对个人主义经济学的”,将要取代个人主义在经济学上的地位,“代个人主义以起了”。他提出:“我们主张以人道主义改造人类精神,同时社会主义改造经济组织。”[7]俄国社会主义革命使李大钊看到社会主义给世界改造带来希望。“以后的经济学,要以劳动为本位,以劳动者为本位了。这正是个人主义向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过渡的时代。”[8]其实,从个人主义转向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这正是李大钊在这时期思想发展的基本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李大钊从一开始就对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的局限性有所认识,他在高举社会主义旗帜的同时,也高举人道主义旗帜,以力图纠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偏颇。他强调指出:“马氏所谓真正历史,就是互相的历史,没有阶级竞争的历史。近来哲学上有一种新理想主义出现,可以修正马氏的唯物论,而救其偏弊。各国社会主义者,也都有注重于伦理的运动、人道的运动的倾向,这也未必不是社会改造曙光,人类真正历史的前兆。”[9]人道主义的新理想主义实际上同个人主义精神相一致,其宗旨在于通过互助使个性得到全面自由发展。这时期李大钊还致力于宣传孔道西等人的学说,赞成“孔氏主张在智力的进步,与自由、道德的进步,并天赋人权的尊重问,有不可解的联合”。[10]这表明,李大钊在这时期对个人自由和天赋人权依旧给予高度重视,尽管他对个人主义的追求产生了动摇。经过短时期的反复、犹豫和徘徊,李大钊终于认真考虑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1921年发表的《自由与秩序》一文是他主张将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代表作。在这篇文章中,他明确指出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不仅绝不矛盾,而且应当相互结合。他从个人与社会的不可分离的联系得出结论,“故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而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11]李大钊主张的是“合理的个人主义”和“合理的社会主义”。他反对不要社会秩序的极端个人主义,也反对不顾个人自由的极端社会主义。个人自由是相对于社会秩序而言的,离开社会,个人断没有一点自由可以选择,也失去个人的意义。社会是由于个人结合组成,若社会抹煞个性发展压迫个人自由,则会死气沉沉,无所谓秩序可言。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表明:“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12]李大钊提倡的合理个人主义主张“秩序中的自由”,合理社会主义主张“自由间的秩序”。个人主义之所以与社会主义并不矛盾,就在于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倡导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结合,这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合理个人主

义与合理社会主义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以往社会主义者对于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关系的认识,特别是突破了一般社会主义者否定个人主义的普遍倾向。李大钊重视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的社会主义理论为重新认识和评价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极端个人主义固然是有

害的,极端社会主义也同样是有害的。李大钊倡导合理个人主义与合理社会主义,这对于当前社会主义改革尤其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李大钊死后的中共意识形态不仅没有继承他关于个人主义的合理性主张,而且公然鼓吹集体主义,大批特批个人主义。在集体主义思潮垄断下

,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都没有了。甚至在几十年中连“人权”一词本身都成为批判和轻蔑的对象。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实际上就是极端社会主义。极端社会主义不要人权不讲个性,结果导致在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信誉的衰落。极端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误区,

它绝对不是李大钊为之奋斗献身的初衰。

李大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倾向还表现在他关于“多数政治”与“自由政治”的讨论中,他主张推行“自由政治”,而反对实行“多数政治”。多数政治是多数人的意志强加于少数人,以多数人强制统治少数人。这种多数政治并非民主政治。它在实际上同专制君主压服民众的做法没有什么区别。自由政治则是同民主主义精神相一致的。自由政治的特点不是“以多数强制少数”,而在于“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为充分的讨论,详确的商榷,求一个公同的认可”。“‘自由政治’的真谛,不是仗着多数的强力,乃是靠着公同的认可。取决多数不过是表示公同认可的一种方法罢了。”[13]

李大钊关于自由政治的这些主张体现了重视个人自由的精神。这种讨率属于纯理性的逻辑性的理论讨。但是一旦具体到现实问题时,面临无产阶级多数在“工人政治”中如何对待资产阶级少数时,李大钊便忘记了自己关于自由政治的主张,而毫不迟颖地坚持多数政治主张。理笥最终屈服于现实斗争需要。理论上的自由政治主张同现实中的多数政治主张之间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在实践斗争中放弃自由政治主张的结果再次证明李大钊自己论证的政治规律:“专恃强力的政治,不论其权在于一人,抑在于多数,终不能压服少数怀异者的意思,其结果仍为强力所反抗,履转相寻,无有已时。”[14]。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怀异者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李大钊关于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人权观并不彻底。问题出在没有将人权理论的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从理论认识上看,失误在于一是没有正确认识经济上的自由与政治上的自由之间的关系。这两方面的自由都是人权的不可或缺的内容。而李大钊在社会主义自由问题上强调经济上的自由者是“真的自由”,从而有一种忽视政治自由的倾向。[15]二是没有正确认识阶级与个人的关系。他过于注重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解放,而对该阶级中每一成员的权利以及该阶级以外的每个人的权利关注不够。个人的自由权利被淹没在阶级理论之中。他所接受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实际上正同他所反对的多数政治是一致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最后在阶级政治和阶级专政面前让步了。李大钊在理论上陷入了实践倾向的困境。要摆脱困境的话,恐怕不只是通过理顺理论关系就能解决问题。在多数政治与自由政治之间、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在自由主义与专政主义之间。必须二者择其一,否则无路可走。

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

李大钊在基本人权中论述较多的思想言论自由,在思想言论自由问题上,现代许多思想家都有大量的论述。其中,李大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比较系统全面的,且富于说理性。他抓住了这个问题的关键,即所谓危险思想应否有言论自由。传统偏见总是认为危险思想不能有言论自由,否则等于让它传播开来危害社会。对此谬论,李大钊从思想的性质、特点、价值以及思想言论自由的益处等方面展示了批驳,从而有力地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的正当性。

首先,思想有无危险性问题。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人总是强调有所谓危险思想,视之如洪水猛兽,李大钊则指出思想本身不具有危险性,与思想相关的危险是人们压迫思想的行为。真正的危险不在于思想认识,而在于阻碍思想知识发达的愚昧无知。“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昧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16]那些习惯于压迫思想的人实际上自己往往也不明白自己所要禁止的思想究竟是什么东西,他们对某种思想知识还未了解便动辄扣以危险的帽子加以禁止。这种人的存在本身就是危险的。李大钊不无嘲讽地说,跟这种人共同生活“真是危险万分”。近代国门洞开以后,西方的一些科学发明如火车等传入中国,引起一些愚昧无知的人的惊慌。他们将那些应用科学发明的人视同魔鬼一般。后来随着知识的增长才逐渐明白是怎么一回事,这就充分说明知识思想并不危险,危险的是愚昧无知。

其次,思想言论自由是导向光明与真实的途径,李大钊认为人生第一要求就是光明与真实,只要得到光明与真实,什么东西什么境界都不危险。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愚昧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障碍。为了引导人生走向光明与真实,思想言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途径。只有思想言论能够充分自由地表达时,才能够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的境界。“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没有矫揉造作的尽量发露出来,都是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17]

再次,禁止思想言论自由则犯了使人愚昧和虚伪的罪恶思想言论自由有利于人们辨别光明与愚昧、真实与虚伪。李大钊指出禁止思想学说传播的人犯了泯没真实的罪恶,对于某种主义或学说,如果认为它是异端邪说,应该自己先要了解其真相,并将其真相传播给大家,让大家都了解它。如果人人都它是异端邪说,大家自然不会信它,“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背,我以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为大背情理的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隐蔽起来,很有容易被人误信的危险。”[18]强行禁止思想的做法掩盖了思想的真象,使人走向愚昧和虚伪。“禁止人研究一种学说的,犯了使人愚昧的罪恶,禁止人信仰一种学说的,犯了教人虚伪的罪恶性。”古今中外无数事实都表明禁止思想言论自由的做法只会导致黑暗和虚伪。假话空话和自欺欺人的风气流行于世便是禁止思想言论自由的罪恶结果。

最后,思想自由本身是禁止不了的,李大钊指出:“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监狱、刑罚、苦痛、穷困,乃至死杀,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们,超越他们。”[19]思想之所以是绝对的不能禁止的自由,就在于思想的超越力量,一是思想在人的精神上的活动无法禁止。你总不能让大家都不想问题;二是思想与思想的联系不可中断,因为人与人的联系不可能中断。只要人际关系存在,思想必将超越各种阻碍在人们之间流行;三是思想具有强大的无法的吸引力。你越是禁止它,它便随之越发强大。“你怎样禁止他、制抑他、绝灭他、摧残他,他便怎样生存、发展、传播、滋荣,因为思想的性质力量,本来如此。”[20]既然思想自由是绝对禁止不了的,禁止也是毫无效果且导致愚昧虚伪的罪恶,那么保障言论自由促成思想自由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途径。李大钊奉劝那些禁止和压迫思想言论的人,要利用言论自由去破坏所谓危险思想,不要借口危险思想去禁止言论自由。

李大钊还不断地揭露和抨击政府随意侵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罪恶行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自由、著作刊行自由等自由权,但在实践中约法成为一纸空文,毫无约束力,记者可以随便被捕,报馆可以随便被封,印刷局可以随便被干涉;违反“约法”的管理印刷法可以随便颁布,邮局收下的印刷物可以随便扣留;所有这些公开侵害言论出版自由的非法行为受到李大钊的愤怒谴责。[21]在中国,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干涉和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做法始终横行无阻,公然不讳,社会上对此恶行也早已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例如在学术问题上,政府出面运用强力褒贬作者作品的现象已经成为长期沿习的传统,似乎大家都认为政府享有此项权力,甚至可以随意决定教材的内容和写作,对此,李大钊提醒人们要从言论出版自由的立场上充分重视这些问题。他针对政府出面认定“正史”“歪史”的现象指出:

“我想出版自由,载在‘约法”,判断一切史传文书良否,自有社会上公允的批评在,不但不劳政府当局,用法令来断定那个是‘正史’,那个是歪史,而且政府当局实在没有这个权力。如果政府硬要妄行此种权力,……那就无异于侵犯人民的著作自由权、出版自由权,我们不可把这事看作无关轻重的事件。”[22]由于社会上人权意识淡薄,此类侵犯言论出版自由和学问自由的现象公然流行不衰,且日甚一日。一般

民众姑且不论,即便是学界人士对此类事情也看得无关轻重,抱以仄然处之任其发展的态度。面对此种人权虚无主义状态,难怪李大钊感叹:“可怜的中国人呵!”

鉴于中国人在人权问题上的麻木冷漠的精神状态,李大钊认为解放运动的关键是思想解放、精神解放。二十世纪被认为是解放时代,各种解放的口号和主张不绝于耳。在各种解放口号和主张中,李大钊强调指出“精神解放”应当成为“解放运动第一声”。他认为精神解放是“一切解放的基础”。由于诸多的制度和习惯的束缚,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精神孤立的社会”。人们的精神状态完全被黑暗和障蔽所笼罩,充满猜忌、嫉妒、仇视和怨恨。要解放精神,就必须摆脱国家等这些“束缚各个人精神上自由活动的东西”。如何使国人从麻木迟滞的精神状态中解放出来,这是二十世纪始终困扰无数贤达哲人的问题,恐怕只是呼吁解放精神还是不够的。更进一步的口号应当是解放言论。在不允许言论自由的情况下,无论怎样提倡解放思想,恐怕思想依旧得不到解放。不突破政府在言论自由上设置的种种禁区,不破除社会上久已习惯的各种言论禁忌,不撕下各种言论封条,思想解放之声虽然不绝于耳,终究没有结果。李大钊倡导危险思想的言论自由才是思想解放运动的关键。解放思想首先要允许被当局认定为危险思想的言论自由存在,在同一个声音控制下的思想是不可能解放的,只有不同声音的言论存在,思想才会逐渐从守旧落后僵化的迟滞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中国才有可能进入现代世界文明社会的行列。

生命权与生存权

生命权生存权都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李大钊关于生命权生存权的讨论反映出他的人权思想具有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双重性质,他关于生命权特别是自杀权的主张表现出他受到个人主义人权观的影响,他关于生存权特别是劳动权休息权的主张表现出他受到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影响。个人主义人权观和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结合成为李大钊人权思想的基本特征。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生命权,这在人权主张者中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具体到人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生命的问题时,分歧和争议便出现了。在自杀权的问题上,各种不同意见大致可划分为两类:社会本位主义的观点和个人本位主义的观点,所谓社会本位主义,即是以社会为本位来考察人权和生命权问题。社会本位主义者认为人是社会一份子,人的生命同社会相关,人没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从而使社会减少一份子。各种反对自杀权的观念基本上都同社会本位主义相联系。即便是各种宗教中反对自杀权的理由,归结起来也都是没有将生命权真正视为个人所有。耶苏教的摩西士诫反对自杀和杀人,认为犯自杀罪都不能进天堂,回教严厉惩罚自杀罪。佛教主张自杀而死者不能摆脱生前罪孽。儒教则从社会关系出发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生。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反对自杀的理由之一就是减损社会成员。总之,反对自杀权的人都没有真正主张个人拥有生命权。反对自杀权的观点同个人本位主义观点是相对立的。个人本位主义观点认为生命权属于个人拥有,个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李大钊关于自杀问题的观点便属于个人本位主义的范畴。

李大钊对自杀问题作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他在研究各种关于自杀的观点以及自杀原因后得出结论:“人在不与他人以迷惑与烦累的范围内,应该有他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23]1919年林德杨自杀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上广泛讨论。李大钊在愤怒谴责社会黑暗的同时声明:“我们应当承认一个人于不直接妨害社会,迷惑他人的范围内,有自己处决他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权。”[24]当时中国思想界像李大钊这样明确主张自杀权的人是罕见的。李大钊是从权利的角度看问题的。其他赞成自杀的人则主要是从破除社会黑暗的角度出发的。章秋桐主张以自杀之风矫正社会颓废之气,便是一例。章秋桐说:“吾国之所大患,亦偷生苟容之习而已。自杀之风果昌,尚能矫起一二。”李大钊关于自杀问题的看法接受章氏此言的影响。他以为章氏所言实含有至理。鉴于中国社会黑暗至极,李大钊也主张青年“拿出自杀的决心,牺牲的精神,反抗这颓废的时代文明,履行这缺陷的社会制度,创造一种有趣味有理想的生活。”[25]此外,李大钊还从自由权的角度强调自杀也是个人的一项权利。这就抓住了生命权的现代含义,生命权应当彻底地是个人的权利,法律和社会既不应剥夺生命权,也不应禁止个人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李大钊的个人本位主义生命权的观点。这个观点对于当代关于死刑问题的讨论、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以及关于堕胎问题的讨论,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如果说在生命权问题上李大钊的观点是彻底的个人主义观点的话,那么在生存权问题上他的观点则具有浓厚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当代世界生存权通常是指过文而健康的生活的权利。生命权属于自由权的范畴;而生存权则属于社会权的范畴。在生存权中又可以分出劳动权、勤劳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团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等等。李大钊对生存权的这些问题是都分别在不同程度上作过论述。

李大钊对生存概念的理解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思想史上诸多思想家的影响。他主要是从劳动权的角度来理解生存权,甚至用生存权和劳动权互为替代注释。例如,他在论述法国社会主义者路易·勃朗的社会主义主张时说:“彼又以为人人均有劳动动之权利(生存之权利),欲求生存必须劳动。”“路氏学说中有几要点:(1)主张人人均有劳动权(生存权)……”[26]空想共产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劳动权和生存权问题的论述对李大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他在介绍和评论马布利、莫尔、圣西门、傅立叶、路易、蒲鲁东、欧文等人的社会主义主张时都在不同程度上论及劳动及劳动者权利问题。李大钊在成为社会主义者以后,提倡研究权利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都应“以劳动者为本位”。[27]他主张人人都应该成为劳动者,享有维持生存的劳动权利,要实现劳动权利,必须逐渐废除私有财产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各取所需原则。以劳动者为本位,须要建立“工人政治”,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人的统治”,“以劳工阶级的统治,替代中产阶级少数政治”。[28]以劳动者为本位的主张同无产阶级专政论相结合,便成为以无产阶级为本位了。

李大钊根据当时社会条件提出了代表劳工运动的“三八”主张,即工作八小时,修游八小时和休息八小时。他指出工作是人所必需的。但工时减少,以保持有秩序的动作。他从生产的分工、生产场所的环境、资本主义产业的性质以及人体和精神的平均协调发展等方面论述了减少工时的理由。修游或游玩被视为人生“必要的事”。修游应占生活的三分之一,并且是“最重要的三分之一”,因为它可以苏慰工作的疲倦,可以免除堕落的恶习,可以回复身体的健康和精神的旺盛等等,从而增加人们产业的、政治的、社会的效能。工作、修游和休息在李大钊看来都是劳动者应保的权利。为增进这些权利,李大钊还提出改善工人境遇的其他一些主张,如八小时以外工作加薪;假期停工给薪;男女同工同酬;含有危险性工作应格外优待,取缔童工,多设正当娱乐场所及设备,等等。

李大钊关于生存权的社会主义观点也受到克罗普特金的互助论的影响。互助论主张生存权必须以协合精神构成的社会为依靠。只有在助互生存的世界中生存权才能依互助而得以实现。李大钊非常赞成“由人类以至禽兽都有他的生存权,依协合与友谊的精神构成社会本身的法则”的道理。[29]人类依互助而进化。从人类互助进化的过程来看,李大钊认为这是“由个人主义向协合与平等的方面走的一个长路程。”[30]这表明他关于生存权以及生存进化的看法并不排斥个人主义,而是将个人主义视为通达合作社会所需要走的一段路程。个人主义不是目标。目标是协作的社会主义,而达到协作的社会目标,即必须经历阶级斗争的过程。李大钊认为提倡生存权的互助论与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并不矛盾。二者不仅不矛盾,而且可以互为补充。互助论为人类达到光明指出了目标,而阶级斗争学说则为实现这一目标指出了道路。互助论适用于人类历史的全过程;阶级斗争说只适用于人类历史的前期。人类历史的前期主要是阶级竞争的历史,同时互助精神并未灭绝。人类历史的后期是没有阶级斗争的历史。没有阶级斗争的历史才是“人类的真历史”。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不过是把他的经济史观应用于人类历史的前史一段,不是通用于人类历史的全体。”[31]阶级斗争学说不是永恒的,而互助论才是永恒的。

李大钊关于生命权和生存权的看法吸收和继承了近代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理论的合理成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者,李大钊对人类历史上的进步思想观念采取了尽量吸取为我所用的科学态度。他的人权思想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人权主义精神。生命权的个人主义观点与生存权的社会主义观点应该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因为社会主义本来就是要通过弘扬互助爱精神以保障个人的人权。

女权运动与妇女解放

自近代人权运动较生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妇女的人权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人权运动排斥女权的现象受到李大钊的严厉批评。李大钊不仅是现代中国提倡女权运动的代表,而且也是较早地从世界人权运动的角度考察女权问题的思想家,在批判地分析西方人权运动长期忽视女权现象方面,李大钊的研究比西方一些学者的研究还具有先行性。

在西方各国,妇女完全享有选举权和参政权,只是本世纪以来的事情。由于西方民主制度长期排斥妇女权利,李大钊认为它仍然不是真正的民主。李大钊指出:“现代欧美的Democracy,仍然不是真正的Democracy。因为他们一切的运动立法、言论、思想都还是以男子为本位,那一半妇女的利害关系,他们都漠不关心。”[32]以男子为本位的西方人权运动的狭隘性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妇女解放的民主当然不是真正的民主。在对西方民主进行批评的同时,李大钊也对上世纪末以来的女权运动作了详细介绍和评论。从1888年的妇女国际会议到西方各主要国家妇女选举权制度的动。“凡妇女对于男子的‘力的法则’的反抗,都为女权运动”。[33]实际上,女权和人权运动都是对“力的法则”的反抗。女权运动所反抗的是男子的“力的法则”;人权运动所要反抗的则是公共权力的“力的法则”。李大钊同陈独秀一样,是较早地倡导抵抗主义的人权运动的思想家。李大钊对“基督教义中的所含的无抵抗主义”[34]表示反感。他强调人权女权需要以反抗精神来争取,因为人权女权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有针对性的,人权女权都是针对强力压迫而言的。

李大钊还结合中国社会状况阐述了中国妇女的女权运动方针。他认为各国女权运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中流阶级的妇女运动,另一部分是劳动妇女的运动。后者与前者比较,产生较迟,中流阶级的女权运动也称为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而劳动妇女的运动也称为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虽然二者在性质和要求上有些差别,但“并不含有敌对的意味”,[35],而且有相互辅助的必要。至于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同样是由女权运动和劳动妇女运动两部分组成。“以中国现在妇女运动之情状看,不是单独进行,可以完全收效的,须包含母权、女权及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联络一气,通合作,方有效验。”[36]各阶级的妇女需要联合起来,组成强有力的团体。不仅妇女要组成强大的女权运动团体,而且还应该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同男子一起承担社会责任。妇女应当参加社会上的各种公益团体组织不断扩大妇女的影响和作用。

妇女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改革加以确立。为此,李大钊指出妇女应当要求法律确认和保障下列各种权利。一是宪法上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当平等;二是民法上的亲权、财产权、行为权应当平等;三是婚姻法上的权利应当平等;四是刑法上一方面定有重婚罪,另一方面解释纳妾不为罪,“大伤人道,极不平等,应修改”;五是买卖妇女在刑法上应大厉禁;六是同意年龄提高问题应在法律上有所反映;七是平等享有行政法上的为官吏之权利;八是女子应有同受教育的机会;九是女子应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十是女子应有同男子平等的参加职业权。李大钊为女权运动提出的上述法律要求是针对当时法律弊端而言的。这些要求旨在纠正过去女权运动偏重于宪法上参政权的倾向。女权运动应当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权利要求。这些内容既包括了一般女权运动的主张,也反映了劳动妇女运动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李大钊强调应当将女权运动同人权运动相结合。女子应当支持和参与男子进行的各种人权活动。在中国,女子受压迫,男子同样受压迫。“不独男子对于女子专制,就是男子对于男子,亦是互为专制。”[37]中国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妇女解放运动必须同一般社会解放运动相结合。特别是劳动妇女运动的要求应当上升到普遍人权运动的水平。李大钊“极力主张无产阶级的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加入人权运动团体中”。[38]从普遍人权运动来考察女权运动,这表现出李大钊对女权问题的认识的深刻性。他对近代西方民主排斥女权现象的批评以及对中国劳动妇女运动的殷切期望表明,他始终是高举人权旗帜的社会主义者。妇女解放是人类解放的重要内容。女权运动是人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高举人权旗帜,才能为妇女解放运动指出正确的方向。女权运动与人权运动相结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这是李大钊为妇女解放运动指出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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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大钊《民彝与政治》。

[2]同上。

[3]李大钊《宪法与思想自由》。

[4]李大钊《宪法与思想自由》。

[5]李大钊《宪法与思想自由》。

[6]李大钊《宪法与思想自由》。

[7]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

[8]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

[9]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

[10]李大钊《孔道西的历史思想》。

[11]李大钊《自由与秩序》。

[12]同上。

[13]李大钊《平民主义》。

[14]李大钊《平民主义》

[15]李大钊《社会主义释疑》。

[16]李大钊《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

[17]李大钊《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

[18]李大钊《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

[19]同上。

[20]李大钊《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

[21]李大钊《那里还有自由》。

[22]李大钊《什么是歪史》。

[23]李大钊《论自杀》。

[24]李大钊《青年厌世自杀问题》。

[25]李大钊《青年厌世自杀问题》。

[26]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

[27]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

[28]李大钊《平民主义》。

[29]李大钊《阶级竞争与互助》。

[30]李大钊《阶级竞争与互助》。

[31]李大钊《阶级竞争与互助》。

[32]李大钊《妇女解放与Democracy》。

[33]李大钊《现代的女权运动》。

[34]李大钊《宗教与自由平等博爱》。

[35]李大钊《现代的女权运动》。

[36]李大钊《李大钊君讲演女权运动》。

[37]李大钊《平民主义》。

[38]李大钊《李大钊君讲演女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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