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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的通告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6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1、删去第十八条中“拆除违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字样。

  2、第十八条第(一)、(二)项修改为:

  “(一)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八)、(十一)、(十二)项,第七条第(一)、(四)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四)、(五)、(七)、(九)项,第七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一)、(十二)项且不属于经营性行为的,或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二)、(三)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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