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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各机动车停放点需收取停车费的,须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许可证》,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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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七条修改为:“对因接送旅客、卸装货物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或机动车停放点临时停车不超过五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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