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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97年11月对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真核对,经核对帐票相符后。县级局对库存的作废专用发票要造册登记(一式两份,地县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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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回地区,由地区统一装箱封存,妥善保管,待98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统一交回省局,集中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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