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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0号)《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费的筹集与审批仍然按晋国税所发[1997]39号规定执行

  二、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如果净资产为负数,应及时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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