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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告》<(94)财政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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