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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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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现象,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兴衰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民政部门能否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更好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大事。为此,厅党组要求全厅处以上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的有关规定。要真正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经得起市场经济的考验,经得起和平演变和反和平演变的考验。确实做到严守纪律,不贪赃枉法,秉公尽职,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坚决抵制清除一切腐败现象,使厅机关成为廉洁、高效、精干,遵纪守法的机关。现对厅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性原则,带头廉洁自律,秉公尽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不准经商办企业,已办经济实体的,应遵照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做到政企按期脱钩。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或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吃回扣,拿红包。不准在各类企业中兼职和入股分红。已兼职的按规定期限辞去一头,个别经批准兼职的,在实现政企分开以前,不得领取企业的任何报酬。

三、不准借经办经济实体搞经商或将职责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偿化,为单位和个人谋利。

四、管好家属子女,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不准搞任人唯亲。严禁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安置等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

五、下基层参加公务活动,不准接受礼金、土特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在农牧民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就餐,按规定交纳伙食费。来厅机关的省内外客人,按照不同的规定标准,予以接待。出差要从简,不得讲排场,摆阔气。

六、不准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及亲友的费用;不准将本单位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利用职业特权,搞吃、拿、卡、要。

七、严禁用公款变相在国内外搞参加旅游,因公出境、出国,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准"借船搭车,转嫁经费"。

八、未经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动用社会救灾救济周转金、社会福利基金、优抚安置等各项专用款物和向单位、个人拆借民政事业专项费用;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违反规定购买专控商品;不准巧立名目发放奖金、补贴、实物等。

九、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准打击报复,认真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作出的各项规定;对单位的不正之风要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不准干扰和妨碍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上列各项规定,省民政厅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并将此规定的执行情况,列为党组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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