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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性原则,带头廉洁自律,秉公尽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不准经商办企业,已办经济实体的,应遵照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做到政企按期脱钩。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或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吃回扣,拿红包。不准在各类企业中兼职和入股分红。已兼职的按规定期限辞去一头,个别经批准兼职的,在实现政企分开以前,不得领取企业的任何报酬。
三、不准借经办经济实体搞经商或将职责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偿化,为单位和个人谋利。
四、管好家属子女,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不准搞任人唯亲。严禁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安置等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
五、下基层参加公务活动,不准接受礼金、土特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在农牧民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就餐,按规定交纳伙食费。来厅机关的省内外客人,按照不同的规定标准,予以接待。出差要从简,不得讲排场,摆阔气。
六、不准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及亲友的费用;不准将本单位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利用职业特权,搞吃、拿、卡、要。
七、严禁用公款变相在国内外搞参加旅游,因公出境、出国,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准"借船搭车,转嫁经费"。
八、未经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动用社会救灾救济周转金、社会福利基金、优抚安置等各项专用款物和向单位、个人拆借民政事业专项费用;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违反规定购买专控商品;不准巧立名目发放奖金、补贴、实物等。
九、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准打击报复,认真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作出的各项规定;对单位的不正之风要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不准干扰和妨碍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上列各项规定,省民政厅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并将此规定的执行情况,列为党组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