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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省局曾以晋税明电(93)29号明传电报作了规定。为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下限补充通知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12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一5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4、兼营业务起征点的确定。对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既销售货物,又销售应税劳务,在征税时,可以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凡达到起征点的,应分别按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及适用税率征税;如果两项销售额均达不到起征点的,可将兼营的销售额换算为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算。换算后达到起征点的,分别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换算后仍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换算公式如下:

  (1)以销售货物业务为主的:月销售额=销售货物的销售额+(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货物起征点/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

  (2)以销售应税劳务为主的:月销售额=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货物销售额×销售货物起征点/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

  二、营业税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5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三、在上述幅度内,由地、市税务局确定你地区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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