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直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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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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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直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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