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的通知/附规定[失效]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现发布《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类别划分如下表:

   ┏━━┳━━━━━━━━━━━━━━━━━━━━━━━━━━━━━━┓
   ┃区域┃      适  用  地  带                ┃
   ┃类别┃                              ┃
   ┣━━╋━━━━━━━━━━━━━━━━━━━━━━━━━━━━━━┫
   ┃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
   ┣━━╋━━━━━━━━━━━━━━━━━━━━━━━━━━━━━━┫
   ┃二 ┃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
   ┃  ┃2.双桥区、江北、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山、大足各┃
   ┃  ┃  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
   ┃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风景┃
   ┃  ┃  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
   ┃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
   ┃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
   ┣━━╋━━━━━━━━━━━━━━━━━━━━━━━━━━━━━━┫
   ┃三 ┃1.重庆市城区(1)                    ┃
   ┃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
   ┃  ┃3.工业区(2)                      ┃
   ┗━━┻━━━━━━━━━━━━━━━━━━━━━━━━━━━━━━┛
  注:

  (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十四个片区。

  (2)工业区指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工业区。

  (3)表列适用地带以外的其它地带适用二类区域。

  二、适用区域的标准值,只执行标准中的一、二、三类区域相对应的标准值。

  三、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下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决定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