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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稳定,便于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管理,决定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铁路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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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路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三、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简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第八条修改为:“地方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挑选并配足护路人员,组建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护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十八岁至四十岁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转业军人。”

  五、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相关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199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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