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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是祖国统一的保障

[日期:2005-08-24]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作者:许崇德 [字体: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整个大陆达到了空前的统一。中国是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民族之间的隔阂,加之帝国主义长期在我国边疆施展阴谋,进行分裂活动,因此,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不断增进民族团结,以巩固国家统一,依然是不能稍有懈怠的艰巨任务。另一方面,台湾仍被蒋介石残余势力盘据着,香港澳门尚分别处于英国和葡萄牙的占领之下。虽然台湾是国内问题,港澳是国际问题,二者性质有所不同。但是妥善解决台湾及港澳问题,以早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乃是全中国人民的强烈愿望。

现行宪法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民族关系方面,它承袭了我国1954年宪法确定的有关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包括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各民族都有使用并发展自已的语言文字和保持或者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并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的政策,等等。这些都是现行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根据数十年来的实践经验,现行宪法在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方面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它主要表现为:(1)在《序言》中凡提到“全国人民”之处均表述为“全国各族人民”。(2)把以前的“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二者等量齐观的写法改成“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这样有主次之分的表述方式。(3)把“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规定为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4)宪法第59条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中,增写了“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5)宪法第65条中设一款,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6)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的职权之后,还写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7)宪法第113、第1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仼”。(8)现行宪法第三章第六节在以前几部宪法的基础上,扩大规定了多项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上8项内容都是现行宪法的新的发展。

从有关民族政策的整个规定来看,现行宪法是民族团结的宪法,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根本保证。虽然近些年来,民族分裂主义的活动在我国边疆仍偶有发生,但从总体上说,由于宪法的实施,我国的民族关系是空前团结的,国家统一的基础是十分牢固的。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的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早在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就考虑过和平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但因种种因素,当时未能实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路线。1979年,中美建交,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在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就在多次谈话中曾经提及和平统一,台湾可以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等设想。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阐明了祖国大陆同台湾实现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这反映了当时中央的思考巳经成熟而且系统化了。在此约3个多月后,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明确地提出了“一国两制” 的概念。

在这个过程中,香港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香港“新界”租约至1997年期满的时间日益逼近,英国人接踵来北京试探我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态度。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当时的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指出可以用“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香港问题。后来,经过一番努力,就在我国倡导的“一国两制”原则基础上,开展了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并取得了成功1988年,又在“一国两制” 基础上同葡国进行谈判。1999年,我国政府恢复了对澳门的主权。

“一国两制”的主要点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港、澳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按此,实行“一国两制”,容许在统一国家里的某些区域保持资本主义,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那便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同宪法相冲突的问题。所以,宪法自身作出某种特别的的规定,以便对台港澳实行的制度作为特殊例外来处理,非常必要。这就是现行宪法设置第31条的原因。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现行宪法从始至终并没有出现“一国两制” 的字眼。宪法也没有直截了当地规定特区可以搞资本主义。现行宪法第31条从形式上看,是一个模糊条款。不过该条要表明的含义却非常清楚。因为如果不许特区搞非社会主义的制度的话那末,立这个第31条就是多余的了。所以在这里已经开了一个可以例外的口子。至于特区到底实行什么制度?这个问题无需写在宪法里,还是授权给法律去规定吧。这是现行宪法高瞻远瞩留有余地之处。事实是,1990年通过的香港基本法、1993年通过的澳门基本法都是宪法第31条的具体化。两部基本法明确地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全面地规定了实现“一国两制”的各项基本方针和政策。而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以,现行宪法是“一国两制”的最高的法律表现。

和基本法相配套,后来又根据宪法的原则和实际的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诸如特区《驻军法》、关于《国籍法》在特区实施的《解释》、关于居港权问题的《解释》、关于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关于处理特区原有法律的《决定》,等等规范性文件。有了宪法的原则规定,以及依据宪法而进行的一系列立法,这样,“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而也就比较顺当了。

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已有5年半了,澳门特区的成立亦已3年。“一国两制”在港澳的充分实施,已经积累起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依据宪法原则而获得的实践经验,对于最后解决台湾问题应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值此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之际,结合客观实际,深感我国宪法是祖国统一的保障。希望继续沿着宪法指引的道路,坚持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通过全国人民的努力,早日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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