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是根据五届人大第3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于1980年9月开始起草的。当时正在生效的宪法是1978年宪法,按理说,修改宪法应该是对实施中的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但实际做法却是以1954年宪法作为草拟现行宪法的基础。彭真同志曾于1982年4月22日在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建国以来,我国曾经制定过3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的宪法。其中1954年的宪法比较完善,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都很不完善。”建国以来的宪法有一定的延续性,现行宪法之所以把1954年宪法作为基础,正是因为1954年宪法(以下简称“54宪法”)比较完善之故。
一、正确的指导思想
建国以来的历史证明,制宪或者修宪的指导思想正确与否决定着宪法的质素。1975年宪法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1978年宪法的指导思想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因此,这两部宪法不可避免地都很不完善。
而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则是正确的。彭真同志在1982年11月26日向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个指导思想当然与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的指导思想存在着根本差别,而同54宪法的指导思想则很近似。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里明确地说:“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又说:我们的民主“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3个月之后,即在1954年9月15日,当宪法草案提交我国首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毛泽东又在开幕词中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由此可见,1954年虽然尚未完整地概括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是,它的具体内容已经被提出来了。而到了1982年,则较之过去更为系统化和发展了。所以,从指导思想的正确性来看,我们有理由认为:现行宪法以54宪法为基础,又是它的发展。
二,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54宪法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制定。党关于制宪的主张是在1952年12月24日,由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政协常委会提议,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初稿的草拟是毛泽东带领一个党内的起草小组在杭州西湖启动的。最初的稿子首先在党内讨论。为了学习宪法知识,毛泽东曾亲自给中央委员开列参考书目。从1954年3月23日到1954年9月12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历次会议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并由毛泽东或者刘少奇主持的(其中第8次会议由邓小平主持)。至于多次广泛征求有关人士意见以及组织全民讨论等项工作,莫不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另一方面,党特别注重群众智慧的发挥。除宪法起草委员会内部多次深入讨论外,还曾在1954年3月至6月的81天时间内,组织了北京500多位高级干部讨论宪法草案初稿,接着有全国8000多人讨论,提出了5900多条意见。自6月14日到9月10日,还经历了为时3个月的全民讨论,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或补充的意见,经整理归并后共达1,180,420条。宪法草案经反复修改,提交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后,10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又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我国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人民主动、积极地参与工作,保证了54宪法的完善。
同54宪法一样,现行宪法也是依靠党的领导和依靠群众的积极性的产物。1981年7月16日,当时实际主持修宪工作的彭真同志给小平同志写信,请示宪法修改草案完成的时间,以便安排工作。7月下旬,彭真同志就宪法修改问题给党中央写了一个报告,提出他的想法:宪法是根本法,主要在纲不在目,不搞不必要的创新,注意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他认为,1978年宪法失之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他表示要按中央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修改宪法。这个意见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后来在修宪过程中,每次草拟出稿子,都报送中央,请示意见。在整个修宪期间,中央书记处前后讨论了8次稿子,中央政治局也曾讨论过3次。同时,修宪工作又非常重视集中群众的智慧。彭真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说过:“宪法是大家修改,大家制定,大家遵守的”,“这是中国人民的大事,要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认真进行研究,集思广益。”
从1980年9月15日至1982年11月2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共举行5次会议。每次会议都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有时候一次会议就持续讨论达10多天之久。在会外,宪法修改委员会曾多次邀请在京的和外地的各方面人士和各类专家、学者座谈宪法,征求意见,宪法草案的初稿和历次讨论稿,曾分送中央各部门、各国家机关、人民政协、各党派、团体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部队等的有关单位,广泛征集意见。1982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宪法草案,开展全民讨论。至8月底结束时止,进行了4个月,比54宪法的全民讨论时间还长了1个月。以上的历史事实表明:现行宪法的产生程序及贯彻在全过程中的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是同54宪法一致的。
三、宪法体系结构的延续
现行宪法的体系框架是由54宪法开创了的。54宪法共有106个条文。其结构为:序言;第一章总纲,共20条,占总条文数18.87%;第二章国家机构,分6节,共64条,占总条文数60.37%;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19条,占总条文数17.9%;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3条,占总条文数2.83%。
世界各国宪法,像我们那样,以序言、总纲打头的并不多见。50年代初,由于新型的人民共和国才刚刚建立,我们一切向苏联学习。然而,54宪法却自成体系,并没有照抄苏联宪法。以序言、总纲开头的宪法架构,是从我国《共同纲领》基础上发展而来,表现了中国自已的特色,没有一点洋味。54宪法所创立了的独特的宪法框架,一直为我国后来的宪法所沿袭。只是现行宪法在54宪法的框架基础上,稍加发展而巳。
现行宪法共有138个条文。其结构为:序言;第一章总纲,共32条,占总条文数23.19%;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占总条文数17.39%;第三章国家机构,分7节,共79条,占总条文数57.25%;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3条,占总条文数2.17%。这个框架结构同54宪法相比较,非常接近。其唯一的变化是:54宪法把“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前面,列为宪法第二章;而现行宪法则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到“国家机构”的前面了。其实,在54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曾有人提出过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作为第二章,以示重视公民权利的意见。但因多数人不同意而未成现实。时间过了28年,我国经历了摧残人权的“十年浩劫”之后,在现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当有人又提出这样的意见时,终于顺利地被接纳了。
同54宪法相比,现行宪法在结构方面还有一处差别,即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了第七节。那是因为现行宪法把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时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的缘故。
总之,虽有上述两处差别,但从总体上说,现行宪法的体系结构是以54宪法为基础的。
四、在54宪法基础上的发展
现行宪法以54宪法为基础,还表现在内容方面。现行宪法的许多重要内容和原则,包括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机构的基本体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列项,等等,都是由54宪法首先确定了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宪法以54宪法为基础。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现行宪法在内容上有很多新的发展,有的是极其重大的发展。例如,国家总任务由54宪法规定的“一化三改”发展为现在的实现4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又如,现行宪法第一次写入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本文限于篇幅,不可能对此类发展进行全面的比较。兹仅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方面,择其主要的简述如下:
(一)关于全国人民的团结。54宪法在序言中写道:“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个表述,在现行宪法中有发展。后者的提法是:“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而且,在它的前面还增写了“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并于1993年,又在该自然段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二)现行宪法第2条在规定代表制民主的同时,增写了1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第16、第17条中,又作出了在国有企业和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民主管理”的明确规定。现行宪法还增列了第111条,规定了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及其工作任务。
(三)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明确了中国公民的定义;对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54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增到了4款;对于人身自由的有关条款,增写了4处禁止性规定,以切实保护人的身体、人格、住宅以及通讯等的不受侵犯,尤其是现行宪法增设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条文。这是总结了“文革”的惨痛教训。现行宪法在54宪法的基础上,还对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以及老人等的权益作了保护性规定。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内容均为54宪法所无。至于54宪法规定过的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则在现行宪法中未见规定。
(四)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与54宪法不设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很大不同。
(五)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从而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而在54宪法还不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
结 语
现行宪法和54宪法是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但两部宪法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现行宪法以54宪法为基础,又是它的发展。这个事实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延续性和与时俱进的精神。54宪法的历史地位和历史影响,无可置疑。然而,它的历史遭遇却非前人之所能始料。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总结了“文革”的教训后指出: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有了好的宪法,更应切实保障其实施。这一点是值得记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