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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郑文〔2003〕166号),保证森林生态城建设顺利实施,按照森林生态城建设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在郑州市城区周边大力发展绿化苗木产业,在原来基础上,今明两年发展绿化苗木7万亩,从而使绿化苗木总面积达到10万亩。为确保苗木产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发展苗木产业的积极性

  大力发展绿化苗木产业,为森林生态城建设提供充足良好的苗木,不但是森林生态城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的物质基础,更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和造林绿化重点工程的全面启动,苗木产业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绿化苗木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生产绿化苗木的经济效益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各项措施中,优势逐步显现,农民、企业参与绿化苗木生产的积极性日趋高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抓住苗木产业发展的这一良好机遇,高度重视苗木产业发展。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抓好苗木产业化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要坚持宣传发动、积极引导、群众自愿;政策调动、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科学规划、技术指导、销售服务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发展绿化苗木产业,作为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切实抓紧抓好。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发展绿化苗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为绿化苗木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调动发展苗木产业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苗木产业化工作。

  二、政策调动,加大对发展苗木产业的扶持力度

  绿化苗木较其他农作物生产周期长,为鼓励发展苗木产业,保证苗木种植前期群众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苗木种植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新发展苗木种植的农户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为了促进苗木产业发展,对2004至2005年荥阳、新密、新郑、中牟和近郊五区规划范围内按照规划新发展的绿化苗木基地,实行市、县(市、区)连补三年的优惠政策:第一、第二年每亩每年补助200元,其中市财政每年承担100元,县(市、区)财政每年承担1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100元,由市财政承担。各级应承担的补助经费要列入预算,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林业部门要搞好服务保障,经验收符合标准的,补助经费要不折不扣地发放到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扣留和冒领。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发展苗木产业的支持力度,要按照服务于群众、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原则,简化贷款手续,及时向发展苗木产业的农民和承包户发放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允许林木种苗企业以所经营的苗木、圃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三、以市场为导向,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和育苗大户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注重苗木产业龙头企业和育苗大户的培育。要在现有林木种苗企业和国有苗圃中,选择一批有一定规模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其创立品牌、培养核心竞争力,引导其引进、试验、开发科技含量高的苗木繁育新技术和绿化苗木新品种,注重降低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使其逐步成为产、供、销一条龙的经济效益好、知名度高、有发展后劲、辐射能力强、能够带动苗木产业发展的苗木培育龙头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发展苗木产业的引导,积极为企业和农户牵线搭桥,帮助、鼓励育苗户采用公司加农户或村民联合体等经营形式,吸引各种投资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苗木产业。要按照生态、优质、高效的原则,通过培育龙头企业和育苗大户,使我市的苗木产业走上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道路,着力挖掘绿化苗木产业的经济潜力,不断开拓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四、科学规划,实现苗木市场规模效益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内苗木市场变化规律、各地苗木产业发展现状和森林生态城建设布局,制定本地区的苗木产业发展规划。要坚持布局合理、持续发展、相对集中连片、便于管理和销售、有利于形成市场的原则,针对我市近郊变化较大的土壤、水分条件,规划出相对集中的同类苗木生产适宜区域,新规划建设的苗木基地最小面积不低于100亩,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较大的规模。为避免因苗木长途运输而降低造林成活率,各地在规划苗木种类时,要针对森林生态城建设所需的不同苗木,及时引导群众发展绿化苗木的方向,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本地育苗本地栽的科学造林目标。

  五、强化管理,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工作指导思想,高度重视苗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大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力度,建立苗木质量自查、抽查、通报、检验制度,形成市、县、乡三级苗木质量监督检测网络,坚决杜绝带病苗木、不合格苗木的使用和外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苗木生产的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促进非公有制苗木业的发展。要增进苗木种植企业、农户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加快建立各级苗木协会组织,使其在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成为沟通政府与企业、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组织林业技术人员,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技术资料、到田间地头指导等多种形式,及时为苗木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搞好苗木市场信息服务。要依托我市的苗木交易市场,建立面向全市的苗木信息发布平台,将各种苗木的市场供需信息及时提供给苗木生产企业和苗农,增强苗木生产企业和苗农的抗风险能力。各级林业部门可以引导育苗户根据森林生态城建设和其他造林工程建设的需要,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苗木销售服务合同,增强其进入市场的能力。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我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在堵截检疫对象的传入、控制林木病虫害发生、建设检疫网络、保护林业生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与周边省份物资贸易越来越频繁,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调运量日益增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的危险性愈来愈大。更值得警惕的是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危险性病、虫,近几年已在周边省份发生并酿成灾害,随时有传入我省的可能。为了切实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保护我省林业生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林业、交通、工商、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要认真学习《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高度,认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把关与服务相结合的观点,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检疫,切实堵住一切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的途径,保障林业生产安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它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

  三、出省森林植物检疫,由河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及授权的市地、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加盖“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省内森林植物检疫,由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盖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进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河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实施调运检疫时,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必须持有省林业厅核发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方可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所)、码头的货场、仓库及其它场所进行检疫检查。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五、各级交通、铁路、民航、邮电部门承运、收寄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森林植物及其它产品时,发货方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植物检疫证书》应随邮单或货运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个人。凡无《植物检疫证书》或寄运货物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托运或邮寄,违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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